廉租住房保障(初审)
事项编码
460106001-FW-0012
事项分类
行政服务
事项名称
行使依据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
办理主体
龙华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受理条件
廉租房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户口3年(含3年)以上;
(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当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面积标准;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2工作日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
海口市龙华区中山街道民政办公室
办理地点
海口市大兴西路7号
联系电话
66202273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5
服务表格
略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66567787
在线办理链接
廉租住房保障(初审)岗位职能表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1
受理岗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吴丹萍
许俊海
1工作日
2
审核岗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符众投
21工作日
主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龙华区信息中心 网站联系电话:0898-66569776 琼ICP备09001072号-4 琼公网安备:4601060200043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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