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申请(初审)
事项编码
460106001-FW-0014
事项分类
行政服务服务
事项名称
行使依据
《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09〕31号)
办理主体
龙华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受理条件
经济适用房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2013年的收入标准是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5245元(含)。
(三)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2013年的住房困难标准是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注: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下列人员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离异不带子女的人员;
(二)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三)未婚人员。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2工作日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
海口市龙华区中山街道民政办公室
办理地点
海口市大兴西路7号
联系电话
66202273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5
服务表格
略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66567787
在线办理链接
经济适用房申请(初审)岗位职能表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1
受理岗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吴丹萍
许俊海
1工作日
2
审核岗
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符众投
21工作日
主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龙华区信息中心 网站联系电话:0898-66569776 琼ICP备09001072号-4 琼公网安备:4601060200043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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