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966-6/2023-00185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龙华区中山街道办 发文日期: 2013年11月11日
名  称: 龙华区中山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龙华区中山街道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区的相关规定,制定中山街道办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制度。

  第一条 街道党政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其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条 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单位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申请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单位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第六条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被申请机关(即本街道办)可以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八条 本街道办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 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 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街道办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街道办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六条(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被申请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本街道办提供社会保障等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本街道办提交书面申请,本街道办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务信息。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本街道办依法予以更改,本街道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本街道办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即被申请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本街道办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本街道办可以在办公场所设立电子阅览室或信息查询室,便于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本街道办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五条 本街道办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本街道办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过程中发生的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本街道办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本街道办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接受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 街道办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街道纪工委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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