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2015年1月修订)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需要请假,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区管领导干部请假按区委办、区府办规定执行。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离开海口但不出省,时间在2个工作日(含2天)以下的,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向联系街道的区领导报告;离开海口3个工作日以上(含3天)或出省的,必须向区委主要领导报告,政府序列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抄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街道其他区管干部外出,3个工作日以内向班子主要领导报告,3个工作日以上向区分管领导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抄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2、街道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两天由党群副书记审批,三天及三天以上由书记或主任审批,敏感时期一律由主要领导审批。
3、请假人员必须办理好书面请假手续,由组织办公室负责登记保管汇总。
二、机关工作人员申请病假、事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事假:机关工作人员本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不能在休息日和其它假期内安排处理的,可请事假,按审批权限报批。
2、病假:机关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请假的,五天内应有区级或区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五天以上的须有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视作旷工处理。无故迟到或早退在半小时间以上的,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无故迟到或早退在半小时以内的,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按半天事假处理;无故不出席会议按旷工处理(以点到为准)。
4、年休假有关规定:
⑴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⑵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⑶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⑷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⑴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⑵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⑶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⑷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
年休假具体由党政办审核,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各办公室要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5、根据有关规定,婚假为3天,晚婚的可增加7天。产假为90天,难产的可增加15天,晚育的另加15天,男同志可请护理假一周。请婚假、产假、护理假的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三、以上制度由党政办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严格执行。
龙华区中山街道办事处
201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