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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9550-0/2023-00520 分类: 土地征收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龙华区遵谭镇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13日
名  称: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南世界智能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项目一期拟征地通告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南世界智能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项目一期拟征地通告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海南世界智能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项目一期拟征地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地项目:海南世界智能新能源汽车体验中心项目一期。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项目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本次拟征收的 129.54 亩集体土地属龙桥镇挺丰村昌荣经济社、龙桥镇三角园村龙发经济社、龙桥镇三角园村龙三经济社、龙桥镇人民集体所有(详见项目权属确认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海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琼府〔2020〕 45 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安置途径: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补偿参照《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海府〔2019〕2 号)有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 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市政府依法批准方案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通告之日起 30 日内向辖区政府
  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方式:龙桥镇人民政府,电话:65501006。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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