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是指区政府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涉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涉及区政府发展的重大决策;
(三)人事任免、考核和任用;
(四)涉及机构改革中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的重大变动。
第四条 预公开的方式:
(一)“龙华之窗”政府门户网站、显示屏、触摸屏、宣传栏、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龙华区政务公开栏;
(三)书面征求意见;
(四)其他使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预公开由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
第六条 可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相关单位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 预公开的时间一般为7 天。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