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海口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公布方式及期限
区政府各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 月31 日前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向社会公布;区政府各单位及各镇、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2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年内本行政机关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
3.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通过“龙华之窗”政府网站、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政务公开栏等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4.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和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年度内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和网上渠道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2.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3.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免的费用额和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判决变更的件数。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除作出维持的决定和判决以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制度编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