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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794-3/2023-00547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龙华区 发文日期: 2011年12月30日
名  称: 龙华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龙华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区各行政机关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以及本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

  第四条 两个(包含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起草生成的并属于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该两个(包含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或起草生成该信息的牵头机关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在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的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九条 行政机关以及本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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