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社会评议的主体,行政机关是接受社会评议的对象。行政机关均应实行社会评议制度。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评议工作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视察,社会监督员和广大群众日常监督。
代表监督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组成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小组进行监督评议。
社会监督员评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从社会各界选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监督员,对本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社会评议结果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时间。
区、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