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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 办法(2021年修订稿)修改情况说明解读

  更新时间:2022-06-17 17:35   来源:海口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海口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

办法(2021年修订稿)修改情况说明解读

一、修订背景

随着自贸港建设的迅速推进,我市人口流动性增大。我市作为省会城市,为流动儿童提供相应的免疫规划服务既是儿童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自贸港建设吸引建设者,留住人才的要求。加强我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的服务和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护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2016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口市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9月对《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21年,根据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整改落实的通知》(海依法办〔2021〕26号)要求和我市机构改革变化,我市再次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本次修订内容

一是因审批方式变更,暂住证、房屋租赁备案已逐步变成网上申报、实行不见面审批,删除原办法中“第四条(四)”项内容。

二是因职责变化,删除原办法中“第四条(六)”内容,修改由各区卫健委开展公益性免疫规划知识宣传。

三是因机构改革,将原办法中“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是根据海依法办〔2021〕26号文件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可以设定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因此,删除原办法第十三条“对在流动儿童免疫规划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达到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的“通报批评”。

三、《办法(2021年修订稿)》主要内容

《办法》指出,流动人口适龄儿童(以下简称流动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本市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省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市卫健委指定的在一定责任区域内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属地建证、属地接种的原则。各级卫生、财政、教育、商务、街道办等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流动儿童的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办法》提出要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册制度。市卫健委应向社会公示辖区预防接种单位及其责任区域,流动儿童按照就近或划片的原则实施预防接种。流动人口接种对象与本市接种对象享受同等的免疫接种服务,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流动儿童提供免疫规划预防接种服务。
   《办法》明确规定了预防接种单位应在预防接种前,要提前告知监护人流动儿童的接种时间、疫苗名称,预防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时应对受种者履行告知义务。

《办法》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在新生儿(无接种禁忌症)出生后24小时内完成乙肝疫苗第一针及出院前卡介苗接种工作,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和填写接种相关记录,并对儿童监护人发放疫苗接种告知书。预防接种单位定期对辖区内流动儿童开展专项查漏补种活动,查漏中发现漏册、漏种的儿童,应给予补证、补册、补种。

对于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在《办法》中也着重重申了相应的规定:监护人应按照接种通知(或接种预约)的要求,及时带领流动儿童到指定地点接种疫苗。流动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儿童实施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的,由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村(居)委会干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适龄儿童按要求接种疫苗。

 《办法》要求市卫健委应加强流动儿童免疫规划服务和管理的督管,定期对辖区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在流动儿童免疫规划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不能达到流动儿童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目标的,责令改正。

《办法》于2022年1月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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