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海龙府办规〔2024〕4号
成文日期:2024-10-28
发布日期:2024-10-30
时  效  性:有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0-30 11:30   来源: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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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龙华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龙华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

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力度,规范小微企业用工管理,实现小微企业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50号)和《海口市龙华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是指小微企业根据需求将劳动关系事务相关事项委托托管服务机构承担。政府部门支持并遴选人力资源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助力小微企业良性发展,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小微企业,是指在龙华区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龙华区产业政策,企业在岗职工5人以上99人以下(均包含本数),生产经营规模属于小型、微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劳务派遣、人力源服务机构除外)。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而划定。

(三)人力资源机构,是指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且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业务的法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四)托管服务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遴选确定,并为托管服务对象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的人力资源机构。

(五)托管服务对象,是指与托管服务机构签订托管服务协议,接受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 开展托管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自愿,政府推动;

(二)依法服务,快捷高效;

(三)诚实信用,服务至上;

(四)劳企双利,促进和谐。

第四条 区人社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统筹指导、监督托管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工作。

 

第二章 托管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标准

 

第五条 区人社部门搭建平台,促进托管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间的劳动关系事务托管对接工作,不定期组织遴选托管服务机构,并对遴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六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力资源机构可在人社部门组织遴选时申请报名参加托管服务机构的遴选: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业务范围包含劳动关系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或法律服务等;

(二)具有专门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和必要办公条件;

(三)具有两名以上专职服务人员,且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中级及以上)、劳动关系协调员(中级及以上)、劳动争议调解员、法律职业资格等相关资格证书之一;

(四)遴选前一年内在龙华区没有发生劳动监察属实举报投诉及劳动争议仲裁败诉案件;

(五)征信情况良好,遴选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机构除外)可作为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对象:

(一)注册地、纳税地均在龙华区,生产经营正常;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关于员工人数的规定。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小微企业(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外),托管服务机构应优先作纳入服务对象:

(一)龙华区“注促营”“个转企”后的企业、“小升规”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员工人数不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限制;

(二)上一年度发生劳动信访、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案件的企业;

(三)区内重点扶持、重点引进的企业;

(四)其他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企业。

第九条 区人社部门于每年一季度在龙华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名单。

 

第三章 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

 

第十条 托管服务内容包括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及劳动法律咨询服务、协助企业招聘员工、协助企业进行劳动合同管理、协助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协助企业组织相关员工培训、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协助企业管理员工入离职事宜、协助企业办理薪酬方面相关事项等。

第十一条 托管服务机构应为托管服务对象固定指派至少一名联系专员,了解服务对象用工管理情况,并将有关服务情况计入服务档案,每月应至少有两次服务记录。

第十二条 托管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应当建立服务档案,实行一企一档,档案材料包括:小微企业基本信息、服务记录、服务佐证材料等。

第十三条 托管服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应定期整理统计提供服务的情况、汇总形成服务报告,每半年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一次。托管服务机构及时主动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优质服务案例并被采纳宣传的,可在效果评估中酌情加分。

第十四条 托管服务机构为托管服务对象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应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服务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服务机构应自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社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效果评估与服务补贴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效果评估坚持结果导向,采取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相结合方式评估托管服务效果。本办法试行期内,人社部门将根据托管服务工作的具体情况,调整其相应评估流程。

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效果评估结果作为服务机构申领托管服务补贴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托管服务机构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的托管服务对象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托管服务,免除托管服务对象首年服务费,由政府部门给予托管服务机构相应补贴。同一托管服务对象两次(含)以上进行托管的,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只免除一次首年服务费。

首年免费托管期满的或不符合上述首年服务费免除条件的单位有托管劳动关系事务意向的,可与托管服务机构自行协商并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托管服务内容及费用等。

第十七条 区人社部门根据龙华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托管服务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时间、服务效果等,综合确定服务补贴金额和给予补贴的托管服务对象指标。政策出台首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家,累计补贴不超过200家;第二年和第三年补贴金额和指标与首年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托管服务机构申请托管服务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申请表及托管服务补贴申领汇总表;

(二)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协议复印件;

(三)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服务对象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档案。

第十九条 区人社部门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服务补贴数额后,按照龙华区资金使用相关流程,发放相应服务补贴;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予以支持;区财政局为专项资金的规范支出提供指导和经费保障;区纪委监委对各行业部门的依法依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托管服务对象在首年免费托管期内主动提出解除托管服务协议后又重新托管的,不再享受首年服务费免除政策,但托管服务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除外。托管服务机构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四条“考核不合格”规定情形,服务对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停止发放服务补贴,已提供服务时间段的补贴按实际服务时间进行折算。托管服务机构为同一服务对象提供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满一年后,区人社部门不再给予服务补贴,双方主体自行协商服务方式、内容及费用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人社部门对于在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中反映的用工管理共性问题加强分析研判,联合高校开展课题研究,提供业务指导、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服务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清退出托管服务机构库:

(一)在服务期限内出现停业、注销、被吊销执照等情形的;

(二)在服务期限内出现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冒领套取托管服务费等行为的;

(三)在服务期内出现资金严重困难,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进入托管服务机构库一个年度内未实际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的;

(五)服务机构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小微企业劳动关系托管项目正常运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托管服务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作为劳动关系事务免费托管服务对象:

(一)在服务期限内停业、注销或被吊销执照;

(二)在服务期限内注册地或纳税地迁出龙华区;

(三)在服务期限内,企业发生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被列入失信、强制执行名单。

第二十四条 区人社部门将根据托管服务效果评估结果,确定托管服务机构是否保留在托管服务机构库,考核合格的可继续开展托管服务;考核不合格的,将清退出托管服务机构库。

第二十五条 托管服务机构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考核不合格”规定情形,或因托管服务机构存在严重过错致托管服务对象依据约定解除托管服务协议的,服务对象可向区人社部门申请重新对接其他托管服务机构。其他托管服务机构为其继续提供托管服务的,首年免费托管期累计计算。

第二十六条 区人社部门以走访小微企业、组织抽查等方式开展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检查,以确保服务质量。在受理“托管服务机构遴选”和“服务补贴”申请过程中,区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与托管服务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开展工作的,应当主动报告和回避。

在服务协议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服务机构或服务对象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依法取消服务补贴的发放,并不再将其纳入托管服务机构或服务对象范围。因弄虚作假而获取的服务补贴,区人社部门将依法予以追缴。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口市龙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30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申请表

附件

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申请表

服务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机构联系人


联系方式


机构经营地址


接受服务的

企业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企业注册地


服务时段


申领补贴金额


企业承诺

本单位已知晓并充分理解申请海口市龙华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的政策及相应条件。本单位现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完全属实,如有不实或有其他任何不符合申领海口市龙华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补贴的情形,本单位愿意退回已经申领的补贴,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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