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817794-3/2022-558839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1-11-11
标题: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海龙府规〔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11-11
时效性:有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龙府规〔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

集聚区建设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海口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龙华分园(以下简称“龙华分园”)建设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海府办函〔2021〕64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海府办函〔2021〕91号)和《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龙华分园主要以打造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进行建设。

第三条 海口市龙华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龙华分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决策龙华分园建设及运营的重大事项,制定专项资金扶持管理使用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审定,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各项工作职责的日常落实。领导小组的议事决策形式为领导小组会议,各项涉及专项资金的决议事项以区政府名义发布或报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使用时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原则上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审定、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项目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和补贴奖励等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七条 《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给予最高补贴、奖励、支持的数额是指《暂行规定》有效期内对同一项目累计补贴、奖励、支持的最高数额。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必须是龙华分园基地投资建设、运营法人主体或在基地登记注册并经营的法人主体;

(二)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报表;

(三)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申请当年及前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和缴纳职工社保。

第三章 资金申报和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

(一)企业(机构)项目,由企业(机构)申报;

(二)企业代领军人才申请奖励和补贴,财政资金按程序拨付至申报企业,由企业向个人发放;

(三)龙华分园基地建设支持奖励项目,有投资法人主体或承担法人主体的,由投资法人主体或承担法人主体进行申报,无投资法人主体或承担法人主体的,由基地运营管理法人主体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根据申报类别提供相关 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申报《暂行规定》第三条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3.基地投资承担运营法人主体的证明文件;

4.基地建设经费预算材料、经费决算材料,建设总投入金额的第三方审计报告。

5.基地建设情况(建设成效、规章制度、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和主要管理人员等)和发展规划;

6.上年度的审计报告;

7.近2年获得专项支持资金情况说明;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9.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法人签字盖单位章)。

(二)申报《暂行规定》第四条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3.基地运营情况(运营机制、规章制度、已提供的服务、保 障措施和主要管理人员、运营成效等)和发展规划;

4.上年度的审计报告;

5.近2年获得专项支持资金情况说明;

6.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7.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法人签字盖单位章)。

(三)申报《暂行规定》第五条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3.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设计方案等文件;

4.项目建设的经费预算材料;

5.项目建设合同或协议(自主研发除外);

6.项目完工或验收证明;

7.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成效说明;

8.上年度的审计报告;

9.近2年获得专项支持资金情况说明;

10.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11.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法人签字盖单位章)。

(四)申报《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简介及经营情况;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其中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的服务机构提供近1年度企业财务报表,成立时间超过2年的服务机构提供近2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5.近2年获得专项资金情况说明;

6.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如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的批文复印件、获得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或其他知识产权服务国家级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关材料、纳税证明等;

7.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法人签字盖单位章)。

(五)申报《暂行规定》第七条的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所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3.聘用合同,缴纳社保的凭证;

4.相关资质、荣誉证明材料;

5.近2年获得专项支持资金情况说明;

6.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7.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法人签字盖单位章)。

(六)上述五项要求提供的“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具体以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的材料为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为:

(一)发布申报通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并在龙华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申报类别的有关要求编制相应的申报材料,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由所在基地运营机构统一收集后报送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申报资格初审。由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申报资格审查小组对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告。

(四)初审意见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结果通过龙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发布。

(五)专家评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评审。

(六)结果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项 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在龙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公示有异议,报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修订项目资金计划。

(七)审定。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安排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八)资金下达。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 资金使用计划。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使用计划,按程序 将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考评,确保专款专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进行跟进和指导。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并接受领导小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违反财经纪律、虚假 申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以及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别由财政、审计、监察、市场监管等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企业2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以上违法违规行 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海口市龙华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暂行规定》有效期满。





主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龙华区信息中心
网站联系电话:0898-66569776
琼ICP备09001072号-4 琼公网安备:4601060200043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60001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龙华区政府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