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海口市龙华区海虹化纤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海府办规〔202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口市龙华区海虹化纤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海口市龙华区海虹化纤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
二、征收范围:北至城西路,南至规划路,东至现状学院路,西至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具体以项目征收红线为准),上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主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四、房屋征收部门:海口市龙华区房屋征收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人民政府。
六、签约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区4号楼311室,联系电话:0898-66775723。
七、征收补偿标准:本项目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海口市龙华区海虹化纤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八、签约期限: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7月26日。
九、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临建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以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十、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一、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海口市龙华区海虹化纤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征收补偿方案
2.海虹化纤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征收范围位置示意图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