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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龙处罚〔2023〕24号

  更新时间:2023-02-09 09:10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当事人:海口市龙华区恒城卫生服务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60106MJP226071G

经营场所: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延长线恒大海口文化旅游商铺铺面M8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荣


2022年12月29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向本局移交海口市龙华区恒城卫生服务站“收天价费用”调查材料清单。根据移交清单中的《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记录,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公示医疗及药品价格。本局于2023年1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张晓荣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在海口市龙华区恒城卫生服务站经营过程中,普通药物价格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通过张贴公示方式进行标价,但该公示损坏后未及时更新更换,公示内容已全部缺失。2022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到海口市龙华区恒城卫生服务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普通药物价格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标明价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移交海口市龙华区恒城社区卫生服务站“收天价费用”调查材料清单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自上级交办;

2.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1份2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份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3页、证据提取单1份3页,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2022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对普通药物价格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不标明价格的事实。

2023年1月3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罚告〔2023〕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到财政部门在本局设立的代缴点缴纳罚款。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河路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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