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1-10 18:49   来源:区人社局  作者: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府[20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31229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合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琼府[2009]50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海府办[2011]41号)、《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海府办[2010]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构建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将上述两项保险合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任务目标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海口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时,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缴费补贴计入征地成本。

四、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宣传发动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提供所需工作经费,保障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实施;负责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和确认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提供具体参保名单。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和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基金稽核制度;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负责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经办业务工作。

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均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的经办机构,各自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经办业务工作;各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区级的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各镇(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镇(街道)的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有关资金,按规定划拨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管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准备金。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依法提供被征地农民个人身份信息,主动被征地农民办理居民身份证。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按各自职责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五、主要政策规定

(一)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1.享受缴费补贴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核定。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统一征收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时(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其失地面积重新调剂分配土地的除外),不论征地面积多少,其家庭成员中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不含在校生、已列入机关事业编制管理人员、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职)人员)均应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2.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民家庭提出,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且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报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且再次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报送区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3.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年龄计算,以市级及以上市人民政府下达批准征地文件的时间为基准日。

(二)补贴标准

缴费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村家庭享受缴费补贴对象的人均被征收农用地亩数×征地当期当地农村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个月×50%;低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年缴费档次×15年额度的,按该额度给予补贴。

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收农用地面积累计超过4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缴费补贴。家庭农用地全部被征收且人均被征收面积小于1.5亩,按1.5亩计发缴费补贴。

(三)缴费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各级政府在实施征地时,不论征地项目性质如何(包括公益性用地及非公益性用地),均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项目、标准以及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办法。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农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须由相应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需报省政府、市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和审核意见是征地报批材料的必备要件。

2.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市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总价价款中提取5%的资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当年提取的统筹准备金的50%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当期缴费补贴不足,或者《新办法》出台前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问题;另外50%专项用于弥补因支出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导致的相应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新办法》出台前已计提的统筹准备金累计结余,可一次性提取50%用于解决《新办法》出台前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及缴费补贴问题。

统筹准备金实行专账核算。使用统筹准备金,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统筹准备金的弥补转移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统筹准备金计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保值增值。

征地项目完成后,由市农保经办机构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缴费补贴拨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市级经办机构应每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财务报表。

(四)制度衔接

1.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法

1)未参加任何形式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市农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

2)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含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将缴费补贴划入其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按照以上两种方式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其个人是否继续参保缴费,自主选择,但不影响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2.纳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方法

1)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市农保经办机构应将缴费补贴的40%、60%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2)已参加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且尚未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市农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将缴费补贴暂存入该账户并做好封存标记。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封存的缴费补贴按照40%、60%的比例分别划入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计发养老金;不符合按月领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将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缴费补贴划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后,其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及待遇领取年龄分别按照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缴费补贴资金不折算缴费年限。

4.被征地农民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缴费补贴本息余额划入其相应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不予退还或继承。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按省或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6.《原办法》下发后被征地的农民,缴费补贴办法参照本方案执行。

(五)养老金计发

《原办法》实施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从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完成征地项目、市财政部门确定缴费补贴划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六、法律责任

(一)政府部门、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经办机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养老保险制度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地农民违反养老保险相关规定,采用虚假手段骗取缴费补贴资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缴费补贴资金本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及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5月—11月)

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牵头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社会组织作用,组织人员深入乡镇村庄讲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利用集市、人流集中处设立政策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等,以提高农村居民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思想认识,做到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12月—2014年6月)

   各区人民政府和镇(街道)要按各自职责,审核和确认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原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征地项目,配合镇(街道)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

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要明确任务,把握重点,分清职责,搞好衔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抓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三)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4年7月—10月)

   市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公布各区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总结经验,对完成情况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情况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问责。

(四)第四阶段—正常开展工作阶段(2014年11月以后)

市、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正常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八、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保证工作有序推进

我市全面开展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决策,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政策性强、业务量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各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落实这项惠民政策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制作宣传资料,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海口晚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要密切配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社会组织及手机短信等形式,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各镇(街道)要利用板报、专栏、标语等形式,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多途径、多形式地宣传,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家户喻晓,人人皆知。

(三)加强培训,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规章制度,多形式、多层次对各级经办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培训,确保每一名工作人员都熟悉掌握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操作方法、步骤及相关的政策法规,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走样。

(四)加强协作,合力推动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推动工作的开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职责,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牵头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相关配套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国土、公安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积极配合,主动联系,切实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各区、镇(街道)要负责开展好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五)加强督查,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目标任务,要把该项工作纳入政府的督查督办事项之一,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区、镇和市直有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立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行动迟缓,影响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稳步推进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启动问责程序,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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