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F-5-23地块东侧917.49m2边角地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更新时间:2024-04-16 16:10   来源:龙华区住建局  作者:

为做好F-5-23地块东侧917.49m2边角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F-5-23地块东侧917.49m2边角地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用地总面积:0.0917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0.0917公顷,涉及龙华区城西镇薛村第九、第十、第十一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经城西镇政府组织薛村村委会、薛村第十经济社、薛村第十七经济社等单位实地调查核实,原权属为薛村第十经济社的集体土地实际权属为城西镇薛村第十七经济社。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龙华区城西镇薛村第九、第十一、第十七经济社集体所有土地0.0917公顷,其中农用地0.0917公顷,建设用地0.000002公顷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文新特·金岛国际广场项目整合开发用地 ,拟安排土地用途:商业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城西镇134186/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161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2576/亩。此次项目征收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根据市政府对《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问题的请示》(海土资征字〔2014〕1141号)的重要批示精神(公文卡号:2014619435),征收地块的土地性质为一般集体建设用地每亩增加74000元,即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208186/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海口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物补偿标准》(海府规2024〕4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城西薛村第九、第十一、第十七经济社,186户584人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城西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2024416日至2024515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到城西镇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书面向城西镇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城西镇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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