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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金融管理局 关于《海口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 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开始日期:2021-09-23 08:23    结束日期:2021-10-02 00:00    发布时间:2021-09-23 08:23    来源:海口市金融管理局
《海口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细则》 2017年3月30日起    有效 期五年。实  4年多来,效果明显。为 更好地发挥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引导作用, 现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制发, 我局 修订  《海口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 《海口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及 重新制发 说明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 10  2 日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一路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3号楼北楼 海口市金融管理办公室,邮编570135。

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hksjrb@haikou.gov.cn


附件:海口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金融管理

2021年922


附件:

海口市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和强化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对农民小额贷款在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增收中的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机构为“三农”服务提供有力的信贷资金支持,加大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职责。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琼金监函〔2020〕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贴息拨付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琼金监函〔2021〕30号)、《关于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琼金监函〔2021〕62号)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地方财政安排,专门用于对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财政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市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 贴息对象。海口市户籍,拥有农业户口或户籍地在乡村(含农场连队)的居民户口居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简称农民)和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是指列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海口市户籍的建档立卡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户籍地在乡村是指户籍地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不含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

财政供养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享受贴息政策。

第四条 贴息额度

1.农民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含10万元)给予贴息。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

2.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小额信贷: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以户为单位发放,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抵押免担保、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或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个别确有发展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单户可追加贷款至 10 万元,但超过5 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对于符合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的,可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安排。

3.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单笔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给予贴息。对一家每社单笔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

以贷款结清年度为原则。借款人同一年度在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多笔贷款按照贷款结清年度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贷款额度计算贴息;借款人同一年度在多 家金融机构贷款的,贴息原则为:一是对贷款结清日最早的一家 金融机构的贷款予以贴息;二是贷款结清日相同的,对贷款发放 日早的贷款予以贴息;三是贷款结清日和贷款发放日都相同的,对贷款金额高的贷款予以贴息。

第五条 贴息率。一般农户年贴息率为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贴息率为3%。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的年贴息率按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规定执行,政策优化调整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贴息期限。一般农户的贴息期限原则为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贴息期限原则为1年。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的贴息期限按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规定执行,政策优化调整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2年以上(含2年)的一般农户小额贷款给予2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2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均给予1年贴息,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的贷款期限按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规定执行,政策优化调整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贴息方式。事后贴息,即借款人按合同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结清贷款后再给借款人给予贴息。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的贴息方式按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有关规定执行,政策优化调整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材料

(一)一般农户的贷款申请贴息材料包括贴息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借据或放款凭证、还款凭证、本年度小额贷款明细及是否享受小额贷款贴息情况的承诺等材料。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的贷款申请贴息材料包括贴息申请表、营业执照、借据或放款凭证、还款凭证、本年度小额贷款明细及是否享受小额贷款贴息情况的承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三)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申请贴息材料包括贴息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借据或放款凭证、还款凭证、本年度小额贷款明细及是否享受小额贷款贴息情况的承诺等材料。

(四)对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申请贷款的,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贴息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系统贷款明细核对 ,进行贴息。  

第十条 一般农户、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边缘户监测帮扶对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提供的本年度小额贷款明细及是否享受小额贷款贴息情况的承诺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提供的承诺材料虚假,将列入信用黑名单,不享受农民小额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可享受贴息的贷款用途。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建档立卡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十二条 设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贴息流程。预拨贴息资金到市经办金融机构(市财政局)—农民小额贷款审批和贴息审批(经办金融机构)—贴息会审(市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放贴息到农民账户(经办金融机构)—贴后加强抽检(市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季度核算、年终结算(市财政局和经办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需求预测和拨付。各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本年度前三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四季度、下一年度贴息资金需求报市金融管理局,由市金融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年度前三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四季度、下一年度全市贴息资金需求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由省、市财政按4:6比例分担,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五条 贴息会审。每月10日前各经办金融机构将上月已结清的待贴息农民小额贷款清单报市金融管理局组织审核,每月20日前,市金融管理局将审定的待贴息清单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借款人跨市县重复贴息”筛查,每月25日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跨市县重复贴息筛查情况反馈市金融管理局,以此作为贴息的最终对象,每月30日前各经办金融机构完成贴息兑付。

市金融管理局应按季度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已贴息农民小额贷款清单,分别于每年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前报送当年第一、第二、第三季度已贴息清单。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宣传、培训、材料审核、考核等各项贴息工作的正常运转,相关部门可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贴息工作开支,工作经费纳入部门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口市农民小额贷款和贴息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妇联会、邮储银行海口分行、农行红城湖支行、海口农村商业银行、海口市农村信用社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管理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 明确工作职责

(一)市金融管理局:负责全市农民小额贷款的协调工作;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对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协调各部门做好省里对我市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考核。

(二)市财政局:负责贴息专项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负责安排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贴息工作的经费。

(三)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农业工作,做好农民小额贷款政策的发动、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指导农民发展生产和经营。

(四)市妇联会:结合妇女工作,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宣传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创业,加大创业就业妇女培训力度,指导妇女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

(五)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含边缘户监测帮扶对象)的核定,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配合合作金融机构做好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小额信贷政策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

(六)金融机构职责:负责农民小额贷款对象的甄选、调查、贷款发放、贷款回收;负责做好财政贴息的初审和申请;负责跟踪农民小额贷款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掌握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负责按月汇总农民小额贷款发放及担保情况,于每月 6 日前分别报送市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规范、有效和安全。对违反规定使用、滞留、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经办金融机构对贴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资金外, 3 年内不得享受奖补政策。

第二十一条 因经办金融机构失误拨付贴息资金而造成的贴息条件不符合的情况,由经办金融机构承担误拨的贴息资金,误拨的金额由贷款发放金融机构足额返还至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市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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