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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下综合管线管理办法>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1-01-28 11:07   来源:市司法局  作者:

关于《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

地下综合管线管理办法>的决定》

的政策解读


一、修改背景和目的

《海口市地下综合管线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是我市2019年12月16日公布出台的政府规章。《办法(草案)》在起草审议过程中,2017年12月27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后,起草单位于2019年5月9日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于同年7月2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期间,2019年3月13日住建部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7号),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办法》第十九条有关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的规定与住建部修订后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定不一致。

因此,根据上位法的修改情况以及国务院“放管服”的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政务服务应当“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依据

《办法》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7号)。

三、起草情况

根据上位法的修改情况,起草负责部门抓紧启动了修改工作,形成《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于2020年11月30日将《办法(修正案送审稿)》报审,2020年12月17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修正案草案)》。2020年12月30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办法(修正案草案)》。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按照2019年3月13日住建部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7号),将《办法》第十九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地下综合管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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