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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龙华区人民政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员集聚区建设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1-07-03 10:15   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

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全面加强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化和完善司法保护机制体制建设,审慎处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一以次充好,扰乱保健品市场秩序

【案情简介】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薛某、刘某某、李某共同出资在本市余庆苑、米亚花园等处开设十余家门店,并雇佣被告人石某某、郝某某及王某某为店长负责具体运营,之后,以每盒600元的价格购进普通纳豆制品,再以每盒2000元的价格对外冒充纳豆激酶进行销售,其间,数名被告人将老年人作为主要销售目标群体,制定营销策略,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纳豆激酶的功效,另一方面以免费理疗、奖励鸡蛋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进店购买。至案发,七名被告人销售金额共计135万余元,分别获利20万元至2万元不等。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普通纳豆制品冒充纳豆激酶对外销售,属于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至11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刑罚。

案例二无视他人著作权,开设网站,坐收渔利

【案情简介】2017年7月,被告人万某在互联网上开设“听书阁”网站后,通过其他网站下载有声读物作品或将链接共享至该网站,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出售、传播,从中赚取广告费用,累计获利12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多达2332部,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对万某作出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的刑罚处罚。

案例三以假充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情简介】2020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伪造的知名酒类的包装材料,仍以30余元每套的价格,多次向代某出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万元,获利1.5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标标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予以非法销售,销售数额13万元,情节严重,行为已经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的刑罚。

案例四假开关傍名牌,扰乱市场秩序

【案情简介】2020年,被告人杨某成立蚌埠某电箱公司后,以公司的名义从被告人王某等人处购买无品牌标识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再与其他电器元件组装成配电箱后予以销售。其间,被告人杨某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上张贴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被告人陈某某共同参与了上述违法犯罪行为。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蚌埠某电箱公司、被告人杨某、王某及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420393元,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单位作出判处罚金30万元,对被告人杨某、陈某某、王某分别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三年零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的刑罚。

案例五混迹网购平台销售假冒名牌电视机

【案情简介】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TCL集团相关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及采取相关维权举措的权利。2020年,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朱某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拼多多网站上销售标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电视机产品,故意诱导消费者误以为是原告的产品,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朱某某的上述行为已经对原告构成商标侵权,因被告朱某某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关损失的责任。综合考虑被告朱某某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时间、销售数量以及原告为制止本次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被告人朱某某赔偿原告实际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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