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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1-03-30 09:34   来源:市司法局  作者:

关于《海口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提出,建立和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和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与自贸港建设相适应的住房制度,我省制定安居型商品住房政策,并在我市以及三亚、儋州、五指山、定安和陵水6个市县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安居型商品住房政策一方面可以满足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稳定市场预期,平抑市场价格,促进市场稳定,进而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为了推进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我市应当制定立法对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配售及管理进行规范,为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配售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

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全省基层教师和医务人员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2号)

三、起草过程

20206月,局委托第三方起草《办法》。2020年7月9日,我局向各相关职能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采纳。2020年9月14日,我局再次向四个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2020年11月,我局向省委人才发展局和省住建厅征求意见并采纳。2021年1月14日,我局第三次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提请市政府审议。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四十条,主要对安居型商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配售、产权限制与上市交易以及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安居型商品住房定义《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安居型商品住房的定义,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二)明确了各职能部门职责,有利于各部门分工协作。《办法》第四条分别规定了市住建、区政府、发改、财政、资规、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安居型商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以及配售中的职责,有利于各部门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三)明确了安居型商品住房的供地方式和要求。《办法》规定,在供应住宅用地时,要优先保障安居型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四)安居型商品住房房价的确定。《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明确安居型商品住房的房价确定要根据建设成本(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管理费用、投资利息、税费等)、房价收入比及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安居型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并在土地挂牌前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销售均价,原则上按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不超过本市县上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

(五)关于申请与审核。《办法》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申请对象、申请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审核的程序,审核程序实行二审二公示。该办法明确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应当通过内部流转方式办理。户籍、社保、个税、产权登记、婚姻、人才认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互通方式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核查结果。

(六)关于配售。《办法》第四章规定了安居型商品住房的配售,明确配售方案制定,配售资格的复核,以及安居型商品住房合同的签订与备案。

七)关于产权限制和上市交易。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安居型商品住房应当进行产权限制,《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人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累计在本省缴纳个税和社保满十五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满十年的,可以上市交易。安居型商品住房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只能封闭流转。

(八)关于监督管理《办法》第章共个条款规定了安居型商品住房监督管理。规定了申请人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明确对申请人的信用监管,同时畅通了投诉举报和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本市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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