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 政策解读
一、修改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涉外律师业和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市和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2020年4月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11月12日,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对全省各市县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文件进行抽查评估。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指出《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对“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市纳税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税收补贴”的政策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企业进行返还,或者给予企业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优惠政策”的规定,同时,根据2021年9月27日《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关于进一步核查完善已出台行业政策的通知》关于“按程序修改或废止已出台违反税收有关规定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政策”的要求,决定对《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思路和依据
(一)修改思路
立足本市律师行业发展现状,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市涉外律师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依据
主要依据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
三、修改过程
自2021年初,市司法局启动《办法》的修改工作。2021年9月17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关于修改《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座谈会,并邀请了华商萧一峰(海口)联营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邱氏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参加座谈,了解本地中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联营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诉求和对涉外律师行业发展政策的意见建议。2021年9月27日,市司法局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及各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2021年9月28日,市司法局向全市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各方面回复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修改草案)。市司法局于2021年12月15日报市政府审议。2021年12月22日,经市政府专题会审议研究并原则通过《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修改草案)。2022年2月16日,经十七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修改内容
修改后,《办法》共十二条,主要有关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办法》第二条关于“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市纳税的下列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规定,仅对我市涉外律所及其执业律师奖励补贴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商品、服务进行补贴时,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国际经贸协定允许外的进口同类商品以及我国作出国际承诺的进口同类服务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的规定,故删除《办法》第二条相关内容。
(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关于“按其年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给予资金奖励”的规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的规定,故删除《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相关内容。
(三)为了明确《办法》奖励补贴的范围,在《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对“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给予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