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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794-3/2022-00913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1-06-29
标题: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海龙府规〔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06-29
时效性:有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龙府规〔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

集聚区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培育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推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打造立足龙华、辐射全省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分园,根据《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海府办函〔2021〕64号)和《海口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总体方案》(海府办函〔2021〕9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及地方配套的,用于支持海口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龙华分园建设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范围遵照《海口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海府办函〔2021〕64号)执行。

第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对配套服务设施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形成涵盖代理服务、交易运营、金融服务、法律服务、科创、文创等多元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载体最高给予150万元补贴,用于基地的建设及运营等。

第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基地的运营。对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基地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对年度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于次年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的营运支持;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则次年不给予运营支持;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则3年内不给予运营支持。

第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对建设差异化、特色化的知识产权数据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实现纵横向互联共享的,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按合同或协议价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省外知识产权服务业总部经济企业的引进。省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省、市、区政府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在基地注册公司、有专业团队、年知识产权收入1000万以上的,缴纳税收后,按照以下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落户奖励:将总部整体迁入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在基地设立区域总部或业务总部,一次性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领军人才的培育和引进。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且在基地注册企业工作并交纳社保满一年的本省专业服务人才,给予一次性40万元配套奖励;对从省外引进的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且在基地注册企业工作并交纳社保满一年的,给予40万元安家补贴(不同时享受)。

第八条 支持发展和引进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在基地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拥有专利代理人5人(含5人)以上、主营知识产权服务业务营业收入超过60%且依法纳税的新设立的优秀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本条与第六条不同时享受。

第九条 支持重点企业的成长性。对在基地注册,当年知识产权服务业务营业收入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超过30%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成长奖励,用于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产品等。本条与第六条、第八条不同时享受。

第十条 支持品牌服务机构的培育。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品牌建设,对在基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评省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本条与第六条不同时享受。

第十一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活动。鼓励在基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讲座、论坛、培训、对接会等活动,每场次不少于50人次,给予每场活动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不超过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同一活动承办单位每年所获得的活动经费资金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在基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产品的,申报计划项目审核通过后,给予最高1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引进专利产业化。鼓励在基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技术引进为龙华区企业取得发明专利,专利技术(含非引进专利)创新价值较高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或省、市、区政府确定为重点项目的,申报计划项目审核通过后,给予最高20万元的支持,并给予引进专利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5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省、市已经出台的政策重复的,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龙华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海口市龙华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本规定制定《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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