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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817794-3/2022-00943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2-09-16
标题: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海龙府规〔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09-16
时效性:有效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龙府规〔20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有关单位:

经第八届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第八届区委常委会第47次会议同意,现将《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流程,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直部门实施的上级政府投资和区级配套资金项目,在适用上级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纳入本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对于区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

对于经营性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为主。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早谋划、早确定,确保前期工作充分准备与扎实推进,建设工期合理编排及按时、保质完成。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逐步实行分级切块管理,纳入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由其结合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第七条 项目业主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原则上由有能力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承担,具体由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确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业主负责建设。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不具备自行建设技术及管理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建制,由项目业主按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区发改委是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库管理,组织申报项目上级专项资金以及开展项目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统筹与拨付、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上级专项资金,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进行绩效评价,对我区资本金注入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等。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调整)审批、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办理应由区级审批的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项目审批手续。

区住建局负责主城区以内10万平方米及主城区以外房屋建筑、主城区以内20米以下及主城区以外市政道路的招标投标监督、工程质量监督等,并做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征收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项目辖区镇街和相关单位开展国有土地项目征收各项工作。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等。

区水务局、区园林局、区环卫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科工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机关事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华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华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做好衔接和协调服务。

项目业主负责在项目前期研究阶段提出项目建设的内容、规模、功能要求;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并对编制报告的深度、质量和真实性负责;负责办理前期报批手续;依据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审核设计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组织与项目有关的招标投标工作;申拨项目资金,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参加项目各阶段验收,并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办理结算、决算;组织项目的账务、资料、产权、管养等移交工作;对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及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统筹项目全过程的建设协调,承担其他相应职责。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口市总体规划(空间类)、区域发展规划、财政中长期支出规划及区本级财政预算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与区本级财政预算相衔接,通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选取和生成应符合规划要求,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我区编制的五年发展规划,在满足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省、市投资政策方向和我区实际,谋划本部门的项目,制定动态的政府投资“三年滚动建设计划”,并自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区发改委每年从政府投资“三年滚动建设计划”中进行筛选,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列入储备项目库。

第十三条 区发改委结合项目推进情况及区财政局确定的下一年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规模,按照轻重缓急编制下一年度的投资项目计划,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或取消的项目,应报请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区分管领导专题研究,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急需启动的计划外应急项目,由项目业主报区分管领导同意,商区财政局确认有明确资金来源后,上报区政府“两重一大”专题会议“一事一议”同意可列入当年投资计划予以实施。

第十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涉及需要征地拆迁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立即对接区房屋征收中心启动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的管线迁移(含绿化)等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使用部门预算资金实施的项目,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征求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意见后,按第二十五条程序办理。其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八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研究,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和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

对拟建项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项目技术经济论证和方案比较时,项目业主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后,可提前开展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工作。

第二十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项目业主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组织项目评估,并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负责。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其审批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是作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资金安排的主要凭据。

第二十二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项目业主报送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批。

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概算工程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工程费用,超过10%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审批的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项目总投资,以及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资金的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造价审核机构开展审核。造价审核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组织项目审核,并对其出具的审核报告结论负责。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应注重技术规范性、政策适应性、社会效益性的统一,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评审报告、概(预)算审核书是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审批的参考决策依据,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可邀请本级或上级的发改、财政、住建、资规、水务、园林、市政等部门参与评估评审,多方论证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技术方案、建设规模和内容、资金统筹和使用等,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遵循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

(一)对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一律视同立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总投资 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直接编制审核实施方案、施工图、预算书后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三)总投资在200万元(不含)至4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四)总投资在 4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将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合并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如使用上一级财政资金,需要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项目;或水务、园林、绿化、环卫、文物保护等确需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的项目,直接应用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成果,进行概算审核后,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不宜适用简化程序的涉及中央资金项目或国家、省级重点项目除外。

(五)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个环节审批手续,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个环节审批。

(六)单纯设备、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类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项目业主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直接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购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七)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后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并按财政部门支出标准执行。

(八)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路网、光网、电网、气网、水网等“五网”项目,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后,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审批。不宜适用简化程序的涉及中央资金项目或国家、省级重点项目除外。

(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的评审由项目审批部门通过招标采购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财政部门每年在项目审批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项目估算、概算中不再包含评估评审费用。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整)的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建设周期长的保障房、土地储备项目除外。

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未能取得下一阶段批复文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延期,原则上予以延期1次。

第二十七条 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及其他重点项目,鼓励进行设计方案比选,由项目业主制定比选方案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对经评审合格入围的设计方案,项目业主可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不同程度的激励补偿。激励补偿费在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工期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应将施工工期报区发改委备案,并严格依照工期加快施工进度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对于无故拖延工期的项目施工单位,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等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招标或采购。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因以下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总投资(不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或工程费用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或在项目建设期间确需增加投资的,可进行概算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地质条件变化、地下资源和考古发现等情况,造成投资大幅增加的;

(三)因国家政策变化、调整或者价格上涨的。

概算调整审批应当由项目业主在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前和主要设备业已订货后进行,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予调整一次。不能以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而未申请竣工验收为由,申请概算调整。

概算中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为准,其中以暂估价列入概算中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与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实际批复费用不一致的,无需进行概算调整。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概算,原则上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核,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初审意见后,由项目业主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再进行调整:调整超过原批复概算100万元以内的,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专题会议研究;100万元(含)以上的,报区政府“两重一大”专题会议研究。

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造成的增加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分以下情况按程序办理:

(一)工程变更未涉及增加项目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且不降低项目建设标准及质量的,由项目业主自行审查工程变更说明及调整方案后,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

(二)工程变更涉及增加项目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如增加投资可在批复概算(不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内调剂解决的,其中设计变更部分由项目业主在变更内容现场实施前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技术审查后实施,工程签证部分可由项目业主自行审查;如累计增加投资部分无法在批复概算(不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内调剂解决的,由项目业主按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程序办理。

未按程序进行审查的工程变更不得计入工程总投资,不得纳入工程竣工决算。

(三)项目建设单位于每月 25 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应将项目进展情况与项目年度预算相衔接,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的,规划、土地、质量、消防、人防等事项实行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且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当在提出验收申请的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项目(实体)接管移交手续,工程质量保修权利和责任一并移交接管单位,接管单位不得以接管条件不具备等非质量问题为理由拒绝接管。

项目(实体)移交后,项目业主应在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后的1个月内完成资产资料及财务移交手续,同时与产权管理部门办理项目产权登记等。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工程竣工决算是指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发生的实际造价,主要内容为工程费、管线迁改费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等;工程竣工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或产权登记的依据。

(一)总投资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工程竣工决算。

(二)总投资在200(含)- 1000万元(含)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工程竣工决算。项目业主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的编制工作,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的,原则上不得列入工程竣工决算。

项目涉及房屋征收的,在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可由区房屋征收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提前办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决算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上级政府批复并保障资金的项目,如市级地债资金、PPP项目、棚改项目等,应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省、市相关管理办法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拨付款项。

第三十八条 区发改委选取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资金安排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及相关规定拨付费用。

(一)前期费用(含项目管理费、设计费等):项目前期费用按前期工作开展进度和合同要求予以申拨,分前期启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等阶段拨付。原则上累计拨付费用均应包括至该阶段已签订前期工作相关合同实际发生的费用。

1)鼓励项目业主自行根据项目谋划情况开展前期工作,前期经费支付不超过项目估算总投资的1%(不超过40万元)

2)区发改委每年从政府投资“三年滚动建设计划”中进行项目筛选,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列入储备项目库。同意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前期经费由区财政局从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中安排至项目业主;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前期经费由项目业主从自有经费中开支。

(二)项目开工建设后的剩余前期费用与工程进度款一并纳入项目建设资金统筹管理,由项目业主按工程实施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第一次预拨的款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30%,除区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余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以工程进度作为依据,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最高可拨付至项目概算批复及管线迁改等预算批复总额(不含预备费)的80%。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根据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预算一次性拨付30%,再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至项目合同金额的90%;

单纯设备采购类项目在设备到位且经安装验收合格后可拨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三)工程余款在工程竣工决算批复或备案后,扣除建设管理费的10%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余下部分全部付清;剩余的建设管理费待完成项目资产和财务移交后再予以支付。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四)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用银行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后清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华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华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共同参与研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按照各自职责在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履行服务、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规办理或出具项目审批、许可文件等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利用职权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未对申请人履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进行检查的;

(五)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咨询评估单位等参建单位及使用、管养等接管单位在其参与的项目建设环节或接管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存在串通造假、故意虚报、重大疏漏、管理缺位等行为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规模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没有完成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七)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申请人未履行承诺义务的;

(八)接管单位无故不接管工程项目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造成投资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使用国家、省级资金、市级资金的项目或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从其规定。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前期审批和建设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科学技术信息化类和农业农村类等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事业领域可参照《海南省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代管制暂行办法(修订)》(琼府办〔2021〕42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利润或奖励资金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国家、省、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18年6月15日印发的《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海龙府〔2018〕1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印发实施前已拨付资金的项目,按其项目当期实施时的《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中的资金拨付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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