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龙华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根据《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海口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农〔2022〕13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各镇要进一步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数据、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身份信息数据等,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要依法公开补贴信息,采取“一卡通”直接发放补贴,在4月18日前将全部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各镇历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一)补贴对象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农民、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各镇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二)补贴标准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45.23万元)、往年结余的资金额度、各镇上报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全区的补贴标准。
(三)补贴依据
补贴依据原则为今年早造水稻、番薯、豆类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
三、工作程序及职责要求
(一)申报、审核、公示、函报
1.农户(含承包户和水稻种植大户)据实填写《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申请审批表(农户填报)》(附件1)并附上农户身份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稻种植大户或外来承包户提供)等凭证(均为复印件),由本村村民小组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提交所在地村委会。
2.村委会调查核实农户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出具审核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户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和承包权证明复印件)装订成册,及时报送当地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抽查核实各村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可通过“土地确权县级数据库”随机抽查或现场抽查核实,对某一村的申报面积超过该村农户土地承包证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附件2),公示时间3天,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本镇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同时将所有农户申报审批及公示(拍照)等材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保存备查。
(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1.审核公示函报材料。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各镇政府函报文件、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后,汇总全区申报情况总表及电子文档。随机抽查核实申报农户(可通过“土地确权县级数据库”)或现场抽查核实申报农户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尤其对某一镇的申报面积超过该镇农户土地承包证书中耕地(水旱田)面积总量时,要重点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
根据上级分配的补贴资金和历年结余补贴资金除以核实后全区实际申报补贴种植面积,测算出我区每亩实际种粮补贴标准,制作拟发放公示表(附件3)并在区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以函件形式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2.审核发放补贴资金。区财政局收到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发放补贴资金函件及申报情况总表和电子文档材料后,及时审核并出具发放补贴资金意见、指导各镇财政所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原则,通过“一卡通”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原则,由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收到市级实施方案后,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级具体实施方案印发各镇,按时做好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各镇政府要按时做好组织申报、审核、审批、公示、函报、发放工作。
(二)建立健全补贴档案。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有关表格制作并上传至区政务网,以便于下载或免费印发给农户填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镇政府、村委会分别建立健全补贴发放档案资料,确保有据可查。
(三)抓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有效实施,为提高种粮积极性营造良好氛围。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镇、村等有关人员的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强化资金管理。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惠民补贴资金发放操作规程的通知》(琼财库〔2020〕71号)要求,严格使用补贴资金,规范资金发放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实际种粮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加快发放进度,建立周报制度。各镇要于今年4月18日前完成发放。要按时报送信息,区农业农村局要主动对接区财政局,及时掌握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数据;建立周报制度,从4月份开始,各镇每周四上午前将进展情况表(附件4)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再汇总报于市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区财政局做好补贴发放年度工作总结,于2022年4月18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六)强化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和区财政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
附件:1.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申请审批表(农户填写)
2.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申报情况公
示(村委会公示)
3.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公示(区
农业农村局公示)
4.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周报进度情
况表(各镇填报)
5.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情况明
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