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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龙处〔2022〕417号

  更新时间:2022-12-29 10:00   来源: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作者:

当事人:海口龙华陶英丽蔬菜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60106MA5RY5TJXY

住所(住址):海口市龙华区中沙路头铺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陶英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60**********023

2022年10月08 日,我龙华分局收到由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签发的《检验报告》№:SPC20224038。该《检验报告》的内容显示:海口龙华陶英丽蔬菜摊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2-09-02批次的芹菜于2022年09月02日被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47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2022年10月08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将上述报告送达位于海口市龙华区中沙路头铺市场内的海口龙华陶英丽蔬菜摊,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及复检和异议须知,并现场对当事人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向局领导请示批准后,我局于2022年10月0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陶英丽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毒死蜱)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10月19日,我局去函给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协助调查不合格芹菜的来源是否从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椰海蔬菜批发市场的啊磊蔬菜批发A1号购进。2022年11月10日我局接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的回函,该函内容显示:一、海口琼山啊磊蔬菜批发摊的经营者张小磊称不认识陶英丽,平时都是与陶英丽的丈夫进行交易。经查询其与陶英丽丈夫的微信聊天记录,张小磊否认于2022年9月2日向海口龙华陶英丽蔬菜摊销售2kg芹菜,且在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1日都未向该摊位销售过芹菜。二、张小磊称编号为№4375100的送货单并非其本人所写,是陶英丽丈夫写好后给他签名的。三、送货单(№4375100)上的芹菜数量为2kg,而《检验报告》(№:SPC20224038)中显示的芹菜抽样数量6kg,明显大于进货数量,也无法说明不合格的芹菜的来源是海口琼山啊磊蔬菜批发摊。

经查,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购进日期为2022-09-02批次的芹菜是于2022年9月2日从位于海口市琼山区椰海蔬菜批发市场的啊磊蔬菜批发A1号购进,该供货商经营者的电话为18******71。当日共购进上述芹菜2公斤,采购单价为10.6元/公斤,总购进金额为21.2元,实际收付21元。上述芹菜均在2022年9月2日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为12元/公斤,销售总金额为24元,净利润为是3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芹菜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经营农药残留(毒死蜱)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陶英丽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再经营与上述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芹菜及当事人已对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芹菜进行召回公告;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抽样单编号:GC22460000644430110)、《检验报告》1份(编号是№:SPC20224038),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毒死蜱)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案件来源;

4. 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抽样、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已拍照取证;

5.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关于协助调查海口龙华陶英丽蔬菜摊涉嫌经营农药残留(毒死蜱)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复函1份,证明供货商海口龙华陶英丽蔬菜摊2022年9月2日未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的芹菜给海口龙华陶英丽蔬菜摊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毒死蜱)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事实。本证据与证据1、2、3、4、5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均分别经经营者签名确认。

2022年1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龙罚告〔2022〕37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六)国家和我省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毒死蜱)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违法行为。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该摊位初次违法,案发后已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芹菜,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了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二条第一、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可适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中的序号31(2-1)裁量阶次的较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不足950元罚款”的裁量幅度,建议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起十五日内通过招商银行(代理机构名称:海口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号:8989000325109990011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地址:海口市龙华区玉河路5号)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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