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
更新时间:2022-09-29 16:27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海龙府复决字〔2022〕10号
申请人一:卢某新,男,汉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
申请人二:周地某,男,汉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申请人三:欧彩某,女,汉族,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
被申请人:海口市龙华区农业农村局,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龙华区政府大楼1号楼区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王禄庄,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办理海口市龙华区乡镇XX总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包括负责人变更、其他事项备案变更)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9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变更登记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海口市龙华区乡镇XX总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被申请人是该公司的主管部门,有权任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变更相关登记。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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