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支持首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4-04-01 09:34   来源:龙华区商务局  作者:

海口市龙华区支持首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推动消费提档升级促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集聚,引进和培育品牌,加快首店经济、品牌经济发展,提升龙华区域城市影响力,全面提升龙华消费国际化水平,助力海口加快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城市,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国内外品牌开设首店

国内外知名餐饮、零售品牌在龙华开设法人企业,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海南首店、海口首店,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本条款合计每年新增奖励总额不超过500  

、支持品牌稳定经营

对获得我区开设奖励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平台限额以上餐饮、零售知名品牌首店,给予每个品牌首店一次性8万元奖励。措施执行期内每年奖励总量不超过60(含),以实际入库时间排序。

三、支持商业运营载体引进品牌首店

鼓励商业运营载体开展投资促进和招商推介活动,加大品牌首店招商引进的力度。对商业运营载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以及特色商业街区和夜经济集聚区的运营管理单位)每成功自主招引1个知名品牌首店且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按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海南首店、海口首店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每个商业运营载体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其他事项

  1.符合本措施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若同时满足龙华区同类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不得重复获得支持。涉及“以上”的数额均含本数。

  2.同一企业的不同事项可根据不同条款分别申请,可同时叠加享受措施中的各项政策支持。

3.获得补贴的企业自补贴发放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迁离龙华区,如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迁离龙华区,须退还已经获得的全部奖励。

4.本措施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试行3年,有效期至 日,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五、文件术语解释

1.国际知名品牌:原则上品牌入选以下榜单之一: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亚洲品牌500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福布斯发布的《奢侈品牌排行榜》,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品牌联盟发布的《中国品牌500强》,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榜》,《全球商业服务品牌价值100强》。  

2.国内知名品牌:原则上品牌入选以下榜单之一: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时尚零售百强榜单》《中国特许连锁百强榜单》《中国超市百强榜单》,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中国瞪羚企业榜》《中国最具历史文化底蕴品牌榜》,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大众点评必吃榜》,商务部发布的中华老字号名单,米其林公司发布的《米其林指南》,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德勤共同发布的《中国网络零售TOP100榜单》,中国饭店协会发布的近三年《中国餐饮业100家领跑企业名单》。

3.中国(内地)首店:国际知名品牌在中国(内地)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包括旗舰店),同品牌须在除中国内地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开设有实体门店。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纽约、洛杉矶、伦敦、巴黎、米兰、迪拜、日内瓦、苏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等)开设1家(含)以上门店,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或《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1次(含)以上。

4.华南首店: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华南地区(广东、广西、海南,不含香港、澳门)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包括旗舰店),同品牌须在除中国华南地区以外的省开设有实体门店。

5.海南首店: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海南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包括旗舰店)。

6.海首店: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包括旗舰店)。

7.旗舰店: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的独立门店或位于商业载体内门店,且门店面积超过该品牌在龙华开设的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当前主要商品线的零售业态实体门店。

8.零售、餐饮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零售业(F52)、餐饮业(H62)”

9.实际入库:指企业纳入全国统计一套表调查单位库后,通过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将数据报送统计部门。实际入库时间节点以国家统计局名录终审时间为准。

公示时间:2024年4月1日至4月15日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龙华区人民政府1号楼317办公室

联系人:周女士

联系电话:66569308(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00-17:30)

邮  箱:lhqswj31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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