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压实预算单位主体责任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15 17:30   来源:龙华区财政局  作者:龙华区财政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压实预算单位主体责任切实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预算单位是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责任主体,应在政府采购项目谋划、预算编制、采购文件编制、评审结果审核、合同订单录入和执行情况报送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促进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效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谋划

主管预算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前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市场调查,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

(一)各预算单位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项目的采购类型预留相应比例的中小企业政府采购资金份额,具体比例要求为:

1.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不低于60%。

2.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超过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25年底前预留该部分采购预算总额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不低于60%;2025年以后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规定比例执行,或者按最新政策规定比例执行。

(二)预算单位在预算一体化系统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时,录入“基本信息”应首先勾选“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选项,再勾选“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选项;如前者勾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还应勾选“专门面向的具体情形”和“是否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选项。

预算单位在预算一体化系统调剂政府采购预算时,应结合实际,勾选“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后,再相应勾选“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等。

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

(一)预算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明确预留份额的方式,具体方式如下:

1.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3.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二)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2.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3.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具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规定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措施〉的通知》(琼财采〔2023〕981号)第十条规定执行。

4.规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5.预算单位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6.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7.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发布

预算单位在发布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时,对未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应当作出说明。

五、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果核实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签署前,预算单位或者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方面评审错误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核。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方面评审错误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核对。重新核对改变评审结果的,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六、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和录入

(一)对于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预算单位在预算一体化系统录入政府采购项目合同订单时,应当结合实际勾选“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措施”选项并填写相应比例;同时勾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规模(大型/中型/小微/其他)”选项

七、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报送

主管预算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0日前汇总本部门(含下属单位)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加盖公章后(可通过海政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参考附件1);同时,还须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公开内容参考附件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请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海南省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措施》(琼财采〔2023〕981号)

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切实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海南省财政厅反映。联系人及电话:肖高翔,电话:68550219。

附件:1.(单位名称)xx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情况表(报财政版)

2.(单位名称)xx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表(公开版)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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