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安委办开展燃气安全领域督导检查工作

  更新时间:2022-08-02 19:32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燃气领域工作的工作要求,结合海口市龙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区安委办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区应急局、区政府办督查室于8月2日至4日到辖区五镇六街开展燃气领域工作督导检查。


8月2日下午,在区机关 4 号楼 212 会议室集中查阅燃气工作台帐并听取燃气工作汇报,督导组查阅五镇六街、教育、科工信、住建、卫健委、商务、旅文、民政、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机关事务局等单位工作台账,检查各相关单位是否迅速传达学习国家、省市区关于全国燃气安全防范专题视频会议精神,是否部署辖区燃气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整治行动方案,落实责任人情况以及明确任务分工,提出治理计划,建立燃气领域工作台账,辖区是否开展燃气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排查以及是否动员相关餐饮企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查辖区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情况,营造燃气安全的良好宣传氛围。通过翻阅台账,各单位均学习传达国家、省市区指示批示及会议精神,也积极有序开展巡查并督促安装,也填报整理形成台账清单,但部分单位的燃气领域工作台账分类不够具体清晰,未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未明确责任分工,仍需补充完善;使用液化瓶装气是的餐饮单位及个人排查台账不全等问题。随后,区安委办主任王仕坚对此次督导检查方案进行说明。

此次督导检查工作分为三组,主要检查燃气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燃气安全使用情况、燃气使用单位加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智能安全阀情况以及连接管线规范安装等内容。随机抽查部分餐饮点位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以及使用单位及人员是否知晓燃气安全相关知识。


第一督导检查组

第一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市容秩序大队大队长李德正带队,检查城西镇、龙桥镇、中山街道、大同街道。



第二督导检查组


第二组由区政府督查室颜江燕带队,检查龙泉镇、海垦街道、金贸街道、金宇街道辖区部分餐饮店。


第三督导检查组

第三组由应急局副局长庄雯婷带队,随机抽查新坡镇、遵谭镇、滨海街道辖区部分餐饮店。

本次现场督查发现各镇街基本摸清辖区餐饮单位的分布及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也对未安装的餐饮单位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但仍有部分单位未引起重视并完成整改,使用液化瓶装气的餐饮行业检查覆盖率未达100%,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率较低,目前已有部分餐饮企业自行购买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大部分属于家用版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能知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否合格、安装厂家是否正规;燃气安全的宣传氛围不浓;新坡等镇街已对接几家安装公司,但均因路程过远无法提供上门服务,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有一定困难;部分餐饮店灭火器配备不足。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组要求餐饮店主第一时间整改,同时要求商家加强对后厨的日常管理,镇街要加强巡查、宣传及督促整改,镇街执法中队要对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的且拒不整改的餐饮单位及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加大执法力度,在省市要求时间节点内完成排查整改,确保检查覆盖率及安装率达到100%,规范燃气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消除燃气火灾隐患。


燃气报警器是很重要的燃气安全设备,当燃气在空气中的浓度超过设定值时,报警器就会被触发报警,并对外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提醒用户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下一步我们区将加强可燃气体安装的巡查及督促,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引导餐饮单位及个人发挥燃气安全方面的自查自纠能力,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维护好经营场所的燃气安全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1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第(八)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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