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4-09-18 17:47   来源:龙华区教育局  作者:

海口市龙华区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全省中小学骨干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参照《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海口市中小学骨干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扎实,教育教学水平较高,学科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并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起到指导、示范、带头作用的优秀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骨干教师分为幼儿园、小学、中学3个学段(类型)。

第四条我区中小学骨干教师分区、校2个级别,实行分级评选、分级管理、共同培养与使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海口市龙华区骨干教师评选、管理与使用。

第二章选拔

第五条区级骨干教师评选范围和对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重点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包括民办学校的教师。

第六条区级骨干教师申报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和教师职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积极践行“四有好老师”要求。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教龄三年以上(研究生学历放宽至两年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等次。

(四)幼儿园教师(含特殊教育学校)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中小学教师(含特殊教育学校)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育教学效果明显。(1)课堂教学效果得到认可,近五年所任教班级教学成绩优良,获校级级以上“优秀教师”“最美教师”“最美班主任”等称号者可优先推荐;2)积极参加学科教学改革活动,近五年做过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3)近五年参加过区级以上课堂教学评比获奖者优先推荐。

(六)积极开展学科教学研究。近五年主持过级以上教育教改课题研究并结题(含小课题),或参与区级以上教育教改课题研究(前五名参与人)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含小课题),或近五年至少有一篇教学论文获得区级以上奖励。

(七)教学第一线的学校教师,应有担任班主任(学校年级级长、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学校干事、学校学科教研组长、团队日常训练等同于班主任)的工作经历。

(八)近五年平均周授课时数达到规定的工作量标准。

(九)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学分。

(十)以下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校级领导:(1)担任领导职务以前,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效果为所在区同行公认。(2)担任领导职务后,至今不间断兼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且符合规定的校级领导周授课时数要求。

2.农村中小学校(指乡镇及以下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师可以在学历、职称、科研成果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区级骨干教师选拔按照如下基本原则确定选拔和认定名额:

(一)选拔范围主要面向在职一线教师,其中校级领导参加骨干教师选拔的,所占比例不超过选拔名额的15%。

(二)选拔数量不超过全区中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10%。

第八条区级骨干教师的选拔考核工作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委托海口市龙华区教学研究室组建专家考核组完成,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并注重学科结构比例的均衡合理,围绕资格审查、思想道德、理论素养、教学水平、工作业绩、骨干作用等方面,依据如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申报推荐。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经学校审核后确定区级骨干教师推荐人选,并在所在学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推荐名单并连同区级骨干教师申报表报送海口市龙华区教学研究室。

(二)资格审核及培训认定。区教育局委托海口市龙华区教学研究室组建专家考核组对申报推荐的材料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资格要求的推荐参加区级骨干教师资格培训及考核认定,并由区教育局按程序公布认定名单、颁发证书。

第九条区级骨干教师应带头遵纪守法,涉及师德问题将实行“零容忍”。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与区级骨干教师选拔:

1.经调查核实在申报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因师德问题受到过处分的;

3.受处分期未满的;

4.其它依照规定不能参与区级骨干教师选拔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年内(从确定等次或受处分之日起计算)不能参与区级骨干教师选拔:

1.不履行骨干教师职责,在区级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中曾有不合格等次的;

2.违法违纪,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及以上政纪处分的;

3.违反党规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4.其它依照规定五年内不能参与区级骨干教师选拔的。

第三章认定

第十条区级骨干教师的认定考核工作在区教育局直接领导下,由海口市龙华区教学研究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区级骨干教师按照“先培训后认定”的原则,在完成资格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后进行认定考核和发证。

第十二条区级骨干教师认定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由区教育局发文公布认定名单,颁发区级骨干教师证书。

培训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区级骨干教师培训对象,不再保留其培训资格。

第四章培训

第十三条区级骨干教师培训包括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周期一般合计为三年,由区教育局组织、协调和管理,由海口市龙华区教学研究室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区级骨干教师应参加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资格培训是指对被推荐为骨干教师的培训对象在认定之前进行为期一年的预备培训。提高培训是指对被认定为骨干教师后进行的后续培训,在提高培训周期内每年必须至少参加20学时(或至少2天)区级骨干教师的培训。

第十五条海口市龙华区教学研究室应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案,确定培训目标、内容、方式和课程计划,并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骨干教师培训工作应加强管理,实施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区级骨干教师培训期满,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海口市龙华区教学研究室颁发结业证书,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推荐为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对象。

第五章职责

第十七条区级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立德树人,爱岗敬业,充分展示“四有好老师”的良好形象,成为自觉践行《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模范。

(二)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主持、承担或参与教学研究(或教育科研)课题的实施和实验;每年至少在区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区级以上论文评比获奖或市级以上刊物发表)1篇专业论文或经验总结或做专题(科研)报告。

(三)主动学习提高,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系统学习并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熟悉本学科教学国内外发展动态,自觉学习进修,拓宽专业知识面,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保持较高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发挥在本学科教学发展中的骨干作用,每年至少做一次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

(四)指导、培养所在学校或市县的其他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带徒不少于1人;每学年在学校或市县教研活动中听课不少于20课时;每学年在本区、校做示范课不少于2节课。

(五)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或研训机构或相关学科工作室组织的教育教学研讨、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各类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辅导等任务。每年参加送教下乡、支援农村或薄弱学校等活动累计不少于4课时。

(六)前一届区级骨干教师职责参照本章上述要求执行。

第六章待遇

第十八条区级骨干教师是评选市级骨干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期满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以优先推荐为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对象。

第十九条区级骨干教师优先考虑参加国内各种高层次研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条各学校应大力宣传推广区级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并鼓励和支持骨干教师多出成果。

各学校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区级骨干教师提供较好的教研教改条件(如必要的经费支持、资料和使用仪器设备等),优先解决生活方面的困难,为其教研科研工作减少后顾之忧。

第二十一条区教育局根据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对任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区级骨干教师给予通报表扬等。

各学校在制定绩效工资发放、岗位(职称)竞聘等方案时可根据区级骨干教师考核的结果和贡献大小给予适当的倾斜,尤其是对区级骨干教师开展教研科研和指导本区、校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在绩效工资中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标准由所在学校确定,并形成长效机制。

第七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级骨干教师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评选认定一次,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条   前一届区级骨干教师可不再参加当届区级骨干教师培训,但可申报参加相应的年度考核及三年一次的任期考核认定,实行定期考核管理。其中任期考核认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申报市级骨干教师时享有当届区级骨干教师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各校应充分利用区级骨干教师的各种优势资源开展工作。

学校有责任经常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反映本校骨干教师的工作表现。

第二十五条健全区级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和任期(期满)考核由海口市龙华区教学研究室对照区级骨干教师的职责要求组织实施。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者,直接取消区级骨干教师资格。

任期(期满)考核应充分运用年度考核结果,由海口市龙华区教学研究室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区教育局最终审核后公布。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任期(期满)考核评定不合格者,直接取消区级骨干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由海口市龙华区教学研究室建立区级骨干教师档案,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收集、管理、记载骨干教师的主要业绩及对其考核、奖惩情况。考核结果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实行区级骨干教师证书制度,区级骨干教师证书由区教育局统一监制,海口市龙华区教学研究室印制。

第八章退出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届区级骨干教师,撤销其区级骨干教师资格及相应待遇:

(一)经调查核实在评选骨干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法违纪,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及以上政纪处分的;

(四)违反党规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未经批准不参加区级骨干教师年度考核,或区级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七)未经批准不参加区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或区级骨干教师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八)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撤销其区级骨干教师资格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届区级骨干教师,不再保留其区级骨干教师资格及相应待遇:

(一)因非组织原因离岗超过一年的;

(二)调离本省的;

(三)调离教育系统的。

第三十条前一届区级骨干教师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参照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省外引进的具有区级骨干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我区认定和管理上按照本规定在第二年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口市龙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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