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文)
2、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琼人发[2018]56号文)
3、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财社【2018】3181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海口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补贴标准
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所需材料
1.《海口市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劳动协议复印件;
7.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单位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申报程序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2、单位按规定及时为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申请初次社会保险补贴。
七、咨询电话:65231579
八、办理窗口:海口市人力资源市场2楼6号窗口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奖励补贴
一、政策依据
1、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文)
2、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56号文)
3、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财社【2018】3181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
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所需材料
1.《海口市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申请表》;
2.享受奖励补贴人员名单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资料;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退回);
7.工资发放明细账单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
8.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社保清单);
9.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副本复印件);
10.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应在履行劳动合同满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奖励补贴。
六、咨询电话:65231579
七、办理窗口:海口市人力资源市场2楼6号窗口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定义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文件相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5、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6、完全失地农民;
7、随军家属;
8、贫困家庭劳动力;
9、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申报程序
未就业人员需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接受就业援助的,由本人向街道(乡镇)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及相关材料及复印件,经街道(乡镇)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核实后报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在其《就业创业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