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435561-7/2024-00015 分类:   
发布机构: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30日
名  称: 2024年1月30日农林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自然人表
文  号: 主 题 词:


2024年1月30日农林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自然人表

行政处罚自然人表
信息类编目表名: l_haikou_xzcfzrrx 模版资源名称: 行政处罚自然人表 版本: 12 模板资源编号: D20190701000002












xm cf_xdr_zjlx cf_xdr_zjhm cf_wsh cf_wfxw cf_sy cf_yj cf_cflb cf_nr cf_nr_fk cf_nr_wfff cf_nr_zkdx cf_jdrq cf_yxq cf_gsjzq cf_cfjg cf_cfjgdm zt cf_sjly cf_sjlydm bz
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前状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处罚类别为罚款时必填 处罚类别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时必填 处罚类别为“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时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必填
填姓名 单选,选项包括:身份证、护照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编号 
"
"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 
"
"行政相对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即处罚事由 
"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做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
单选,选项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或其他,如为“其他”,需注明具体类别,如其他-补办。
如存在多个类别,合并报送,类别之间用英文的“;”隔开,如:罚款;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
"罚款的具体金额,单位为“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本项只填数字不写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具体金额,单位为“万元”,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本项只填数字不写单位,如果仅没收物品,填写0,具体没收物品填写在备注字段中)"
"暂扣或吊销的证照名称及证照编号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日期,不得晚于当前时间。填写格式为MMMMYYDD,例如20190808 "1、行政处罚决定的截止日期; 
2、如果没有截止日期请填写20991231"
1、行政处罚决定在网上公示的截止日期。以处罚决定日期为起始点,一般的处罚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的行为处罚公示期为3年; 
2、公示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即公示截止期<处罚决定日期+3年 
3、填写格式为MMMMYYDD,例如20190808
处罚机关信息 处罚机关信息 默认“1” 报送单位信息 报送单位信息
余秋仰 身份证
(2023)琼综执海口龙华处罚决定(农林)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的黄豆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整(¥12.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共计罚没伍佰壹拾贰元整(¥512.00元)。
0.05 0.0012
20240126 20240209 20250126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 11460103754355617X 1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 11460103754355617X
吴汇丰 身份证
(2023)琼综执海口龙华处罚决定(农林)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的绿豆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捌角(¥12.8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共计罚没伍佰壹拾贰元捌角(¥512.80元)。
0.05 0.00128
20240129 20240212 20250129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 11460103754355617X 1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 11460103754355617X
林鸿成 身份证
(2023)琼综执海口龙华处罚决定(农林)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非法购买缅甸陆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1.罚款 1、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元)。 0.075

20240126 20240209 20250126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 11460103754355617X 1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 11460103754355617X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主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龙华区信息中心
网站联系电话:0898-66569776
琼ICP备09001072号-4 琼公网安备:4601060200043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60001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龙华区政府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