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435561-7/2023-00493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龙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9年03月28日
名  称: 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执法事项及权限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执法事项及权限

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执法事项及权限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03        对户外设施未进行日常维护、安全检查等行为的处罚(30平方米(含)以上大型户外广告,10层(含)以上顶楼广告以及单立柱广告)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十四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
设置单位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六条 户外设置物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户外设置物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对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或者图案、文字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置物的安全检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2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08        对运输散体、流体物质车辆泄漏、遗撒、散落运载物的处罚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
运输砂石、泥土、水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密闭、全覆盖,不得泄漏、遗撒、散落运载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清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三十三条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砂石、泥浆、生活垃圾和其他散体、流体物质,应当采取密闭和覆盖等措施,不得丢弃、遗撒、泄漏运载物,污染城市道路。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清理或者不能自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 进入城市建成区的各种陆路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整洁,装载物不得沿途洒漏,污染街道。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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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11        对建筑施工单位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规定设置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
(二)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污染环境;
(四)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五)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工地应当设置清洗场地,进出车辆应当及时清洗;
(六)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七)工程竣工时,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4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19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容貌。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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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21        对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三十二条 对建筑垃圾进行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的单位,应当向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6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27        对擅自变更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处罚                "1、《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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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30        对户外广告设置物违反城市容貌标准的处罚(30平方米(含)以上大型户外广告,10层(含)以上顶楼广告以及单立柱广告)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六条 户外设置物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设置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所称的户外设置物,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单位指示牌、门面招牌、电子显示牌(屏)及书报亭、保安亭、收费亭,宣传栏、公告栏、阅报栏、画廊等设置物。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8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34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或未按照许可的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30平方米(含)以上大型户外广告,10层(含)以上顶楼广告以及单立柱广告)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二十四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未按照许可的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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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35        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经营权或者未经批准延期,设置人未自行拆除的处罚(30平方米(含)以上大型户外广告,10层(含)以上顶楼广告以及单立柱广告)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二十四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重新取得经营权或者未经批准延期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所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自行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0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36        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违反城市容貌规定的处罚(30平方米(含)以上大型户外广告,10层(含)以上顶楼广告以及单立柱广告)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二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保持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整洁、完好,广告画面、图案、文字、灯光有污损、残缺、严重褪色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二) 定期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多发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 每年应当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并向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进行整修或者拆除;
(四)不得空置版面,新广告未能及时发布的,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和报送检测报告的,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安全检测,报送检测报告,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进行安全检测和报送检测报告的,吊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进行整修的,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并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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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41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罚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2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50        对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2、《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七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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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51        对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七十二条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4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52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七十二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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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53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规划条件,补办相应规划手续;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实物或者违法建筑的全部销售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
(一)已经构成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地构成污染威胁的;(三)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市政基础用地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四)对城市风景旅游区的环境构成直接影响的;(五)侵占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红线或者直接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六)对机场、铁路的正常运行构成直接影响的;(七)对城市电讯广播通道构成直接影响的;(八)对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构成直接影响的;(九)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十)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旧城改建区域内擅自进行建设的;(十一)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况,后果严重、不拆除难以补救的;(十二)对违法建筑部分拆除会影响建筑整体结构安全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6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54        对违反临时建设规定的处罚(单宗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含100平方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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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55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8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56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七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城乡规划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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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57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欺骗规划审批机关的处罚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七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欺骗规划审批机关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20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58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收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处罚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七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收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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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59        对未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情况或者核验不合格擅自建设的处罚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到现场核验基础轴线放线、±0.00标高、主体封顶情况或者核验不合格擅自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补办相关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22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60        对擅自改变现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处罚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现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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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61        对未在项目建设现场设置或者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处罚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项目建设现场设置或者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24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62        对城镇违法建筑的处罚(六个街道、城西镇范围内)                "《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2012年11月27日)
第九条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城镇违法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镇违法建筑,能够拆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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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63        对供水、供电供气、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等企业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处罚                "1、《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2012年11月27日)
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企业违反本规定对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由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责令停止服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服务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海口市防控和处置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2015年8月1日)
第二十六条供水、供电、供气、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等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违法在建项目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服务或者商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对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服务或者施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服务或者施工,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服务或者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26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64        对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实施不符合保护规划行为的处罚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2010年6月12日)
第二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
(二)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院落布局、街巷格局和街道路面特色;
(五)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27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65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及其构件的处罚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2010年6月12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及其构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28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66        对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或者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等活动的处罚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2010年6月12日)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或者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展览、大型演艺等活动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29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68        对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2010年6月12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30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70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场所保护标志的处罚                "《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2010年6月12日)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场所保护标志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31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74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或者省外单位和个人未交验资质和资格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省外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验资质和资格证书。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省外单位和个人,未交验资质和资格证书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园林绿化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告知其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32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84        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核定绿化标准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缴绿化补建费。"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33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085        对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34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41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35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44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处罚                "1、《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压或者开挖城市排水设施的。
2、《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36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45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1、《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2、《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37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46        对挖掘路面未按技术要求施工,或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后未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及原有道路交通设施的处罚                "1、《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2、《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挖掘路面未按技术要求施工,或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后未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及原有道路交通设施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在批准期限内修复被挖掘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所缴纳的道路占用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38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47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1、《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2、《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39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48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1、《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2、《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又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40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49        对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道路挖掘回填、修复达不到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41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53        对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处罚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市政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规划、建设、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42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54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保修义务的处罚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签订质量保修书,在质量保修书中对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进行细化和明确。市政设施的保修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政基础设施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市政基础设施的其它辅助设施保修期最低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43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56        对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的处罚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44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57        对未定期对城市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七条 承担市、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45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58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46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59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六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47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60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其中,构成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48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61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49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62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 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50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63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 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51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64        对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52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65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53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66        对招标人未依法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54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67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八十二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55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68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1999年8月30日)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国家计委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八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56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69        对招标人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照规定退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57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70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58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71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59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72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18日)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60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73        对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处罚                "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2000年10月18日)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61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74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罚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62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75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63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76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64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77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65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78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66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79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67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80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68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81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69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82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70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83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时,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71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84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72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85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73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86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74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87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75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88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76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89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77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90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78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91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79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92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80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93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81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94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82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95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83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96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84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97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85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98        对建设参与各方中受到罚款的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86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199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87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00        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88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01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89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02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的,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90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03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91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04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92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05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93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06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94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07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95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08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96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09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97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10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98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11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99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12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00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13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101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14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02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15        对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103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16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04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17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105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18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06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19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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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20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08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21        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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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22        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24日)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10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23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2014年6月25日)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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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24        对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2014年6月25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12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25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2014年6月25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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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26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14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27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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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28        对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                "《海口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2005年4月26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施工现场混凝土的实际搅拌使用量对使用单位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但每次罚款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0元。"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16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29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下放至大队)                "1、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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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30        对燃气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1、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在燃气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或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向无燃气经营有效证件者提供气源;
(四)销售无燃气经营有效证件者供给的燃气;
(五)燃气汽车加气站从事其它用途的加气充装。
第四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营燃气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设备,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18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31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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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32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20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33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1、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或者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八)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燃气气瓶检验标志、漆色;(九)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盗用燃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变更用户名称、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和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管线、调压装置、计量表具时,应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禁止盗用管道燃气。擅自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燃气计量装置封印,或者故意使燃气计量装置不准、失效的,以盗用燃气论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盗用管道燃气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气费,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再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自行增设、迁移、改装管道燃气设施及用具;(二)不得擅自改变管道燃气使用性质;(三)不得损坏管道燃气设施,对破坏管道燃气设施行为有义务进行检举和制止;(四)不得擅自开启计量装置封印。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以盗用燃气论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气费,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拒不整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报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121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36        对燃气设施和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等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11月19日)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22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37        对未依法报省、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 新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立项。
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123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38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未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气合同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气合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24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39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保证安全、稳定供气;无故停气;违反通知义务;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小时以上的,未采取措施保障用户的生活用气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者公告;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用户的生活用气。引起停止供气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之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125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40        对燃气经营企业在钢瓶充装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钢瓶充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一)使用的钢瓶必须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不得给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二)对残液量超过规定的钢瓶,必须进行清残处理;(三)对出站钢瓶必须进行检漏和二次检斤,经检测合格后贴上充装合格证并对瓶阀出口处封口,未贴合格证并对瓶阀封口的,不得出站;(四)禁止违反安全标准超量充装钢瓶;(五)禁止从液化石油气罐车上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26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41        对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未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申报;动火作业时,未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必须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
127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42        对燃气码头、气源厂、充装站、供气点及燃气输配设施,未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燃气码头、气源厂、充装站、供气点及燃气输配设施,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警示标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28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43        对燃气运输机动车辆在机关、仓库、商场、影剧院、医院、学校附近一百米内和人员稠密区停靠;中途停车时,在周围五十米靠近明火,驾驶员和押运员同时离车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八条 禁止燃气运输机动车辆在机关、仓库、商场、影剧院、医院、学校附近一百米内和人员稠密区停靠。中途停车时,在周围五十米内不得靠近明火,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车。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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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44        对民用燃气器具未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合法检测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销售的处罚                "《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民用燃气器具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合法检测机构对其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方可销售。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燃气器具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30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45        对阻挠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的处罚                "《海口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再次修正)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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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46        对未经批准在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事先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作业前公告附近居民。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32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47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锤击方法施工桩基础的处罚                "《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使用锤击方法施工桩基础。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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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55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34        行政处罚        46010000CG-CF-0256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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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行政强制        46010000CG-QZ-0001        对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的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2012年11月27日)
第八条 对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筑,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通知供水、供电企业停止提供服务。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封施工现场。
第十条 城镇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城镇违法建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责成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
4、《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11年6月8日)
第八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报告,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清理现场等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36        行政强制        46010000CG-QZ-0002        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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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行政强制        46010000CG-QZ-0003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扣押                "1、《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2011年9月28日)
第十九条 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临时排档、临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内有序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2、《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138        行政强制        46010000CG-QZ-0004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搭建用于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的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对临时搭建的构筑物的强制拆除,对其他设施的扣押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2013年8月2日)
第十五条 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举办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时间、地段及规格等的要求设置。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搭建用于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的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举办人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未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对临时搭建的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对其他设施予以暂扣。"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由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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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红色字体(10)为原来权力清单合并一条或内容简要修改,蓝色字体(2)为新增加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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