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967-4/2023-00204 分类: 行政审批   
发布机构: 龙华区滨海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14年12月30日
名  称: 医疗救助审批(初审)
文  号: 主 题 词:


医疗救助审批(初审)

事项编码

46010600MZ-FW-0009-BH0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事项名称

医疗救助审批(初审)

行使依据

海口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海口市户籍的以下人员:(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对象。(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五保供养证》的五保供养对象。(三)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相关证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四)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特困家庭的重病人员及市政府确定的特殊困难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费用。(二)器官移植的费用。(三)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上一年度年底产生的医疗费用,累积时间不超过本年度上半年的除外)。(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五)计划生育费用。(六)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吸毒、酗酒、赌博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七)因交通肇事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费用。(八)因整形、矫形、增高、减肥、保健、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九)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 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是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人员,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原则上60%的救助资金用于住院医疗救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6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年救助封顶线;其中城市“三无”对象及农村五保对象个人自付部分,给予100%救助,但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年救助封顶线。个别超过年救助封顶线的五保对象的个人自付部分,酌情从五保供养经费中的统筹资金中支出,严格审批。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无钱治疗的,经区民政局入户调查核实,可实施医前救助,医前救助最高限额在年救助封顶线的30%以内确定。对同一救助对象实施的医前、医中、医后救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年救助封顶线。

办理主体

滨海街道办事处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海口市医疗救助申报审批服务表;

2、户口本;

3、疾病证明书;

4、社保结算表;

5、低保、五保、优抚证。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含公示7天计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滨海街道便民服务中心1号窗口

办理地点

龙华区玉河路88号滨海街道办事处三楼便民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66246151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岗位说明

见附件1.1;附件1.2;

服务表格

《海口市医疗救助申报审批服务表》见附1.3

范例

见附件1.4

常见问题解答

专家解答

监督电话

市效能热线:963333;区效能办66567787;区政务中心66568969

在线办理链接

进驻中心情况

实地进驻■         联网进驻□          未进驻 □

 

附件1.1

医疗救助审批服务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不予受理或一次告知缺少资料——窗口受理、审批人员初审——经办人入户调查——公示7天——领导审核——同意上报或不予批准办结

 

附件1.2

医疗救助城乡低保事项岗位说明表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承诺期限

1

受理岗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窗口工作人员:林小黎

1个工作日

 

2

初审岗

审查申请材料合理性,现场复核,入户调查,提出是初审意见。

经办工作人员:林小黎

3个工作日

 

审核岗

审查申请材料,做出是否同意上报的意见。

街道分管领导

1个工作日

 

公示

 

 

7天(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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