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6010600JH-FW-0007-BH0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 公共服务 ■ |
事项名称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申办(初审) |
行使依据 | 国人口发〔2007〕78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1 特别扶助对象:一、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符合扶助条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下同)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 特别扶助金标准:扶助金标准: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以时间先到为准)。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发放。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发放扶助金。”、《海口市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五)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150 元的扶助金,直至其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发放标准随当地低保金额标准增加而增加。……除国家和省按规定拨付的资金外,扶助金由市、区财政按55:45 比例承担。” |
办理主体 | 滨海街道办事处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海口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申报审批服务表; 2、本人相片四张; 3、一户一卡家庭信息表。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无 |
法定期限 | 无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含公示7天计5个工作日) |
办理部门 | 滨海街道便民服务中心5号窗口 |
办理地点 | 龙华区玉河路88号滨海街道办事处三楼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66209027 |
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岗位说明 | 见附件1.1;附件1.2; |
服务表格 | 《海口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申报审批服务表》见附件1.3 |
范例 | 见附件1.4 |
常见问题解答 | 专家解答 |
监督电话 | 市效能热线:963333;区效能办66567787;区政务中心66568969 |
在线办理链接 | 略 |
进驻中心情况 | 实地进驻■ 联网进驻□ 未进驻 □ |
附件1.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审批服务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不予受理或一次告知缺少资料——窗口受理、审批人员初审——经办人调查核查——公示7天——领导审核——窗口同意上报或不予批准办结
附件1.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事项岗位说明表
序号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能 | 办理人员 | 承诺期限 |
1 | 受理岗 | 审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准确性,根据行政许可受理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 窗口工作人员:谭向东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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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初审岗 | 审查申请材料合理性,现场复核,入户调查,提出是初审意见。 | 经办工作人员:王学波 | 3个工作日 |
| 审核岗 | 审查申请材料,做出是否同意上报的意见。 | 街道分管领导 | 1个工作日 |
| 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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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天(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