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财政局
责
任
清
单
二〇一六年六月
目录
一、部门职责···················· 3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6
三、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8
四、公共服务事项················· 25
一、部门职责表
序号 |
主要职责(三定方案中明确)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和会计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区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和会计管理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财政、会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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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政府非税收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政策。 | |||
组织实施本区有关财政、会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划、计划。 | |||
2 |
(二)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区本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本级决算;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区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
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区本级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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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报告区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区人大报告决算情况。 | |||
管理区级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财政专户;经区人大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区属各部门批复预决算。 | |||
3 |
(三)组织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承担区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采购并监督实施。 |
组织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区本级财政资金账户;负责国库资金调度和上下级资金对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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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 办理预算内外资金收支划拨和结算。 | |||
负责财政总决算,审核汇总部门决算工作;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 | |||
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对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4 |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票据 |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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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票据,定期核销非税票据和清单票据工作。 | |||
5 |
(五)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完善行政事业财务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 |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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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区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
6 |
(六)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安排,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属项目的财政拨款和区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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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和监督区级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 | |||
7 |
(七)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区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区本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
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区本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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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区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 |||
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 |||
8 |
(八)负责管理本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定本区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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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区预算部门(单位)会计集中核算业务,拟定全区会计集中核算制度。 |
区国库支付局 |
负责全区工资统发管理,办理法定代扣业务,拟定全区工资统发制度。 | |||
负责全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执行工作,拟定全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 |||
9 |
(九)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建议。 |
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
区财政监督检查局 |
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 |||
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 |||
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 |||
开展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 |||
10 |
(十)指导各财政所工作。 |
指导和监督各财政所工作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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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十一)组织管理全区财政干部培训;加强队伍建设,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负责财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
开展部门预算编制布置培训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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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队伍建设,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 | |||
12 |
(十二)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监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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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担保和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
二、海口市龙华区财政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财政统发工资 |
区财政局 |
负责预算安排和经费下达。 |
《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海南省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琼财会中〔2000〕316号) |
某统发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的发放,由该单位申报统发工资数据,提交区编办审核编制文号、编制人数、内设机构、增(减)人员途径、人员类型、人员岗位,经审核后再提交区人社局审核单位报送的人事档案、执行工资标准、工资数据,最后提交区国库支付局进行核准支出功能科目,复核人员工资信息,负责工资发放及清算。 |
区各预算单位 |
录入本单位工资统发人员工资、审核、上报。 | ||||
区编办 |
审核编制文号、编制人数、内设机构、增(减)人员途径、人员类型、人员岗位。 | ||||
区人社局 |
审核单位报送的人事档案、执行工资标准、工资数据。 | ||||
区国库支付局 |
核准支出功能科目,复核人员工资信息,负责工资发放及清算。 |
附件:《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相关依据说明
一、 《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把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
二、《海南省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琼财会中〔2000〕316号)
第七条 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协调,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代发银行积极配合。
第九条 工资费用实行统一发放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监督。
三、海口市龙华区财政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财政收入资金监管
(二)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三)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财政票据监管
(五)政府采购监管
(六)预算绩效监管
第一项 财政收入资金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预算收入征收与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项财政收入的征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对财政收入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虚增虚减财政收入等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财政收入日常监督检查;
2、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等情况以及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3、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开展财政收入资金监督检查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2.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向被检查人询问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检察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经上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上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1、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预算收入征收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财政所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2、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3、具体进行财政收入资金监督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措施,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比对分析等方法。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即查即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4、根据需要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起开展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收入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二项 财政支出资金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财政资金日常监督检查;
2、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间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3、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开展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2、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向被检查人询问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检察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经上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上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1、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财政所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2、实施监督检查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3、具体进行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措施,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比对分析等方法。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即查即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4、根据需要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一起开展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最后审定的复核意见,向被检查单位作出《财政处理决定》或《财政检查意见》,送达当事人并取得回执。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除按规定执行简易程序外,要向被检查单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当事人。对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且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依法向被检查单位作出《财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取得回执。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事项依法移送。
第三项 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 一)监督检查对象
龙华区辖区内办理会计实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适用何种会计制度;
2、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3、是否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7、是否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是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8、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是否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是否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9、任用会计人员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定;
10、是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11、固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管理,是否存在账外资产等行为;
12、进行对外投资是否合规;
13、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3、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4、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6、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2、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
4、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2、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3、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本区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监[2006]2号)的规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
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
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项 财政票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2、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3、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5、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6、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8、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9、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款项;
(3)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6)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2、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不大于10%/年。
(五)监督检查措施
措施: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五项 政府采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4、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情况;
5、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审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3、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核实处理。
2、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3、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2)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4、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责令改正。
5、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3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8、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
10、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
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六项 预算绩效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预算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编制部门预算时,是否实施绩效目标管理;
(2)预算项目执行中,是否填写项目执行绩效分析表。
(3)预算项目完成后,是否落实整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预算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2、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3、执行绩效运行监控;
4、形成绩效评价结果报告;
5、实施结果应用。
(五)监督检查措施
1、以区委区政府关心关注的,效果好坏直接影响政府形象的重大重点民生工程等为重点和切入点,实施重点评价;
2、预算部门全覆盖;
3、扩大第三方评价范围。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预算项目完成目标偏离或绩效不佳的情况,于年中的预算调整给予暂缓或中止的建议,并于下年的预算编制时给予中止或调整目标等建议;而对于部门整体支出进度缓慢、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欠佳等情况,于下年的预算编制时给予调减项目总体额度,调整项目支出目标等建议。
四、海口市龙华区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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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务人员业务培训服务 |
开展部门预算编制布置培训会 |
区财政局 |
0898-66568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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