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794-3/2023-02693 分类:   
发布机构: 龙华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11日
名  称: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口市龙华区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海龙府办规〔2023〕1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口市龙华区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龙府办规〔2023〕1号

海龙府办2023〕1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口市龙华区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龙华区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11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龙华区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项目支出管理,规范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海口市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海府办规20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类项目、服务类项目、设备采购类项目、信息化类项目、修缮维护类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类项目、财政专项项目等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和审查行为。

第三条  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是区级财政评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评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财政评审基本制度以及相关政策。

财政评审业务由财政评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政评审工作,出具评审结论。根据工作需要,财政评审部门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依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财政评审工作。

第五条  财政评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按照先概算、后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开展评审。

第六条  财政评审业务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部门全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评审机构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审范围、内容

第七条  财政评审范围

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同时达到相应规模标准的工程类项目、服务类项目、设备采购类项目、信息化类项目、修缮维护类项目、竣工财务(结)决算类项目、财政专项项目,并分阶段逐步实施。

(一)上级和本级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债券、贷款、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四)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需要评审的项目。

(五)市、区政府需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财政评审规模标准

(一)预算评审

1.工程类项目

概算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财政部门组织预算评审并批复;概算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书及施工图报财政部门备案。

2.服务类、设备采购类、信息化类、修缮维护类等项目

总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由区财政部门组织预算评审并批复。

需要联合评审的信息化类等项目由区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区发改、机要保密、科工信、行政审批、住建等部门联合评审。

(二)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1.工程类项目

概算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财政部门组织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2.服务类、设备采购类、信息化类、修缮维护类等项目

无需报区财政部门评审,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三)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暂不纳入评审范围的事项

(一)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及地面附属物补偿项目,由预算单位按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二)部门预算内的总投资额在财政评审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

(三)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及中央、省、市、区各级多方出资未明确评审主体的项目,审计等部门已经抽查审计过的项目;

(四)国家、省、市无明确取费标准和无评审依据的项目。

第十条  财政评审主要内容

(一)预算评审。包括预算内容的完整性、工程量以及计价依据的合理性和费用计取的准确性;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规模与总概算批复或者投资计划的符合性;市场询价材料、设备价格的合理性、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合理性;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二)工程结算评审。包括工程量、工程计价和费用评审;工程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与投资计划的符合性;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工程招投标文件执行、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和履行等的合法性;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包括项目资金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政性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情况;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财政评审按照下列依据实施:

(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

(三)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概算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管理及验收资料、财务账簿和凭证等。

第三章  评审计划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评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评审项目

1.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区财政评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评审项目年度计划。

2.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区财政评审部门报送项目评审资料,财政评审部门对送审资料的程序性、符合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3.项目评审资料一经送审,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换,确需要补充评审资料的,应严格按区财政评审部门规定程序办理。

(二)组织项目评审

区财政评审部门审核评审资料时,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对项目进行踏勘、计量、取证、分析、核查,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进行反馈,并形成初步评审意见。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对初评意见提出书面反馈,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初评意见。

对争议较大且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由区财政评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建单位进行会商决议;对于涉及重大项目、评审前后差异较大等重大问题,区财政评审部门可提请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决策。

(三)出具评审报告

区财政评审部门组织项目评审结论(意见)经各方确认后,按评审范围向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依据、评审增减情况、评审结论、重要事项说明、建议意见等内容。

(四)资料归档

根据国家、省、市、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评审档案。

    第十三条因以下原因导致项目无需评审或项目评审无法正常进行,区财政评审部门应将项目资料退回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并一次性书面告知不接受理由:

(一)项目中止或终止的;

(二)项目评审资料缺失、失实的;

(三)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承包(服务)单位不配合评审的;

(四)经会商三次以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退审项目补正后如满足评审要求可重新启动评审。逾期30个工作日未补充送审资料,导致评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做退审处理。

    第十四条财政评审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预算评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概算需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等与送审内容相关的必备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工程预算报告的编制已经完成;预算评审资料完备,符合评审要求。

(二)工程结算评审。合同全部内容或者阶段性内容完成并通过验收;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已经完成;工程结算资料完备,符合评审要求。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项目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已经完成;竣工决算资料完备,符合评审要求。

不完全满足评审条件,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送审的,区财政评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公开送审资料清单,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查,财政评审资料主要包括:

    (一)预算评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项目的总体情况;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情况;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维修改造方案及相关批复文件;设计施工图、施工图预算书、工程勘察报告等相关材料;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招投标资料、合同、施工日志、工程联系单、签证、设计变更、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竣工结算书、拨付凭证等相关材料;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财政评审时间安排

    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申请财政资金或招投标前向区财政部门申报项目预算评审,在项目竣工验收后 2 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向区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评审时限是指送审资料、程序合法完整齐全,财政评审部门自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之日起反馈评审意见的可控时长。区财政评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步评审意见。

(一)预算评审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紧急项目评审时间控制在5-10个工作日。

(二)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时限:送审金额1000万元(不含)以下不超过20个工作日;1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以下不超过30个工作日;1亿元(含)以上原则上不超过45个工作日。

特殊项目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章 评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评审范围应进行财政评审而不送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或支付项目资金。国家、省级、市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财政评审部门出具的评审报告,是进入预算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项目招投标、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项目绩效评价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分析财政评审发现的问题,并严格执行评审结果,按照评审结果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整改落实结果进行核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项目依法负有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财政评审项目的监督工作。财政评审部门在履行财政评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财政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机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要求,未经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未履行投资评审程序而提前进行招投标的,为规避投资评审故意将项目拆分变小等其他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由财政等相关部门向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提交线索,依法依规依程序对负有责任的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财政性资金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区级项目是指拟纳入区级财政部门预算项目库中的项目。从资金来源看,包含拟从年初部门预算安排、年中追加预算、使用地债资金、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使用其他区级资金的项目。从项目类别看,包含列入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立项为区级)、各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但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制定财政评审的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解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本办法印发实施前已完工项目,按其项目当期实施时《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中的条款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我区其他涉及财政评审有关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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