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794-3/2023-02694 分类:   
发布机构: 龙华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23日
名  称: 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海龙府办规〔2023〕2号 主 题 词:


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龙府办规〔2023〕2号

海龙府办20232

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通知

    

区各相关部门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龙华区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区政府批准,通过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区级政府投资基金。根据投资进度,由区财政分年度通过预算安排出资。

第三条区政府投资基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五条区政府投资基金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旨在贯彻落实“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示范区”战略目标,引导聚集各类资本资源,推动产业升级改革,服务辖区招商引资及科技创新发展。

第二章管理架构

第六条为保障区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运作的科学性,切实做好基金投资决策,设立海口市龙华区政府投资基金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七条 工作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财政、发改、金融办、科工信、商务、旅文、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教育、卫健、住建、水务、营商环境、市场监督、审计、司法等部门组成。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工作组各项日常工作。

第八条 工作组是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区政府投资基金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工作报告等,协调解决基金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但不参与基金具体项目的投资决策,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区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要求和投资方向;

(二)研究审议基金相关管理制度;

(三)研究审议基金投资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研究审议基金设立、调整、退出等事宜;

(五)研究审议基金投资收益处置、续期、清算等重大事项;

(六)组织实施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

(七)督促各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确保基金投资工作有序开展;

(八)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需由区委、区政府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牵头提报区委、区政府研究。

第九条区政府投资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区政府授权出资人代表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

(一)牵头开展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尽职调查等工作,签订基金相关文件;

(二)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相应义务,向投资基金委派观察员,监督基金运营,确保基金投资方向符合政策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

(三)及时向工作组汇报基金运作情况和重大事项,向工作组提交基金投资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工作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区政府出资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出资款项,牵头拟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区发改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及相关规定,研究确定基金投资领域,谋划基金投资项目;对区政府投资基金业务实施事中事后管理,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

区金融办负责对接相关金融机构及基金管理机构,协调做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按照上级规定做好私募机构业务监管工作;研究基金行业市场政策。

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畅通基金登记注册渠道,依法为基金注册落户提供便捷服务。

区营商环境部门负责为辖区基金注册机构提供帮办代办、窗口前移等服务,协助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领域项目资金需求,谋划基金项目,发起基金项目申报;把握基金投资方向,对基金投入行业开展合规性审查及业务监督;对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基金配套政策及服务支持。

第三章投资范围与基金运营

第十一条区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

体现区产业政策和重点发展战略,围绕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要投向支持创新创业创造、产业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发展和重大基础设施等领域,聚焦数字经济、总部经济、商贸服务、文化旅游、乡村振兴,重点支持以物联网为核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供应链产业、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和现代服务产业等发展。

区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等国家、省、市、区限制行业。

区政府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十二条区政府投资基金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公开征集,基金申报,工作组审议,区委、区政府决策,公示和备案等程序公开遴选管理机构

出资人代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投资基金建议,发布征集公告,对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提交基金投资方案报工作组审议,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实施投资。

第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根据不同组织形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统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投资范围、基金规模、出资安排、存续期限、决策机制、基金管理人、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主要内容。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四条 区政府出资额不超过区政府投资基金规模的50%。

第十五条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以及风险承担能力;对区政府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1%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成功退出的股权投资案例;

(四)有相应的资金募集能力;

(五)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自觉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基金合同约定条款,及时报告投资运作情况。

第十六条区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海口市龙华区区域范围内注册(契约制基金除外),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后如需延长,应报工作组审批。

(二)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的60%。

(三)投资龙华区内企业的金额应不低于区政府出资额的1.5倍。本条所称“海口市龙华区内企业”应开展实质经营活动,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被投资企业的总部、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或者主要产品研发地位于海口市龙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2.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核心子公司位于海口市龙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3.被投资企业获得投资后,在基金存续期限内将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主要产品研发地或者与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子公司设立或迁入海口市龙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4.在基金存续期限内,被投资企业被海口市龙华区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收购;或者被投资企业实现的销售或者利润,约定通过海口市龙华区区域范围内企业统一结算的。

第十七条 区政府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金额原则上累计不得高于基金规模的20%,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且一般不作为最大出资人(经基金合伙人会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特殊目的投资除外)。

第十八条 区政府投资基金业绩奖励比例和管理费率等根据基金定位、运作目标和市场化程度,结合区级实际确定,并与基金运作绩效挂钩。

第十九条 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确保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体现本办法要求,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扣减管理费及收益分成、追偿、提请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退出;基金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区政府投资基金项目退出、基金终止、清算或存续期间获取收益的,归属区政府出资人的收益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收回。区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

收回的资金及基金其他收益、利息分配等,由出资人代表提交处置方案报工作组审议。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出资人代表应当加强对基金的投后管理和服务,监督基金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落实投资项目的政策合规性要求,督促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基金合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区政府投资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得向其他出资方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投资间隙资金仅限于购买国债、银行存款、地方政府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业务;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区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建立基金专户。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金保管等有关事宜,并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督。托管机构由基金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托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海南省地方性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二)具有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近3年内无重大过失及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区政府出资人代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财务会计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投资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区政府出资人代表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以单方选择退出:

(一)确定基金投资方案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区政府出资人代表资金拨付到基金账户满一年,基金未完成任何投资项目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建立定期报告机制。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区政府出资人代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发改等部门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区政府出资人代表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组织实施评价和检查,形成评价报告报工作组审议。

第三十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基金投资运营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原则,对依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决策规定实施,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并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基金,基金运作中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执行过程中,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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