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财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龙华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龙华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龙华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3月1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在龙华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条 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1.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2.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