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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71-1/2023-00273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龙华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3年11月10日
名  称: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龙华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中

  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

  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

  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

  审查。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

  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

  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

  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

  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

  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 名行政

  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

  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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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标识为“秘密”、

  “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

  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

  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

  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

  征得该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

  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上报至

  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

  方面的事项逐级上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

  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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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

  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

  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

  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

  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

  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

  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

  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

  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

  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

  的应予纠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

  度的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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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

  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

  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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