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中
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
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
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
审查。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
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
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
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
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
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 名行政
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
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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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标识为“秘密”、
“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
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
见;
(三)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
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
征得该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
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上报至
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
方面的事项逐级上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
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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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
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
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
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
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
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
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
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
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
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
的应予纠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
度的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
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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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
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
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