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817865-5/2023-00035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龙华区大同街道办 发文日期: 2011年01月04日
名  称: 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琼民发〔20114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海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请示》(琼民字〔201088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我省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我省将自20101月起为全省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重要意义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给予孤儿等特殊困难儿童特别的关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孤儿各项权益得到了相应保障。伴随着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步伐的加快,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孤儿群体的保障制度和保障水平已经相对滞后,难以满足其健康成长的需求,同时孤儿在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的就业等方面还有很多困难。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是保障孤儿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孤儿合法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的客观要求,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政府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地方社会福利体系的重点工作内容,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推进。

二、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

根据《意见》,孤儿保障的对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其中,“未成年人”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现确定发放对象的范围为:

1.集中供养孤儿:各市、县(区)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儿童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

2.散居孤儿: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的0-18岁未成年人;

三、科学制定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

根据我省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意见》和民政部、财政部相关文件:“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孤儿的养育标准:将全省集中供养孤儿和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70//月,剩余部分省、市县两级财政按照40%60%的比例承担,省级财政每名孤儿补贴132//月,市县财政每名孤儿补贴198//月。在此标准执行后,孤儿生活补助将实行专项发放,不计入五保户或低保家庭经济收入范围,同时停止孤儿享受的五保供养待遇和低保待遇。

(二)提高就读高中、大学孤儿的救助标准。对年满18岁,但没有收入来源的就读高中(含职业高中)的孤儿,本人可以向所在市、县(区)政府申请学习补助金1000-2000//年;对就读大中专的在校孤儿,本人可向所在市、县申请学习补助金3000-5000//年。所需学习补助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孤儿保障对象的条件认真核定孤儿身份并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及时配套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建立起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孤儿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地方平均生活水平。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民政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资金发放。市、县(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动态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与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结合起来,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

(四)监督指导。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托福利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有条件的地区,应独立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可受所属民政部门委托,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一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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