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60103MB1934470L/2023-00021 分类: 部门文件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龙华区扶贫工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名  称: 龙华区物资采购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龙华区物资采购办法

为了加强对扶贫物资采购、验收、发放及集中采购后的管理管护,确保扶贫采购物资质量,维护贫困农户利益,更好地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推动和加快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步伐,确保脱贫攻坚项目发挥长效作用,推动项目管护工作有序进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简化政府投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海南省扶贫种苗供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1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琼府办[2017]143号)》及海口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采购管理的通知(海财采〔2018〕3567号) 》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本办法管理的扶贫项目包括中央、省、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信贷扶贫资金项目、社会帮扶资金项目、捐赠扶贫项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扶贫资金项目。扶贫项目保障管理包括利用财政扶贫资金建成的资产管理管护及其经营使用、技术服务、技能培训、利益联结、效益评估等内容。

二、实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建成的村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产权归项目村全体村民所有;到户项目和以扶贫资金入股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项目户所有。

三、各镇产业项目保障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宜于管理、有偿使用、资源共享、利益联结、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责任制管理,可委托村委会或相关企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进行管理使用,落实利益联结机制。

四、物资采购阶段

(一)各镇要加强对扶贫物资的采购管理工作,成立扶贫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扶贫物资采购工作职责,严格把好物资的质量关

(二)物资采购前,各镇需同村委会,各村小组及驻村工作队做好贫困户帮扶项目需求调查,征求帮扶贫困户意见,按照贫困户意愿制定计划,统计累总,根据贫困户实际需求量进行委托制定采购办法,并将方案报区扶贫办备案。

(三)委托采购前,镇政府要提前做好价格咨询工作,严格对照国家、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扶贫项目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精准采购。

(四)镇政府在确定贫困户购买扶贫物资事项后,需与卖方及贫困户联合签订三方合同书,农户可先自行购买物资,镇政府验收合格后根据扶贫物资购买凭证及发票进行付款。

五、物资发放阶段

(一)物资发放以贫困农户意愿为主,结合贫困农户劳动力情况,生产技术以及成本投入情况,事先做好调查摸底和引导,使贫困户获得合理扶贫,避免因缺乏劳动力,无力管理、缺乏技术造成物资的损失浪费。

(二)物资发放时,领取物资的贫困农户,必须亲自签名按手印,由镇政府进行录像,拍照等,做好物资发放登记表,由参加物资发放人员签名、村委会加盖公章确认。

六、集中采购后的管理管护

(一)各镇、各相关单位、各村、各级帮扶责任人应做好扶贫产业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各级帮扶责任人每周要到农户家中统计一次贫困户的产业经营和扶贫物资的管理情况、贫困户农产品数量,统一上报至村委会;村委会对帮扶责任人上报信息进行核准,核实无误后统计汇总报镇政府;各镇要根据村委会反馈贫困户生产生活、养殖及销售存在问题主动对接各职能部门,积极解决贫困户生产生活、农产品病害防治及农产品销路难等一系列问题区扶贫办、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及区商务局等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能,主动委派工作人员深入各镇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二)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进行评估)。对经营管理好、运行正常、效益良好,贫困户获得真正实惠的管理方,优先安排来年及以后的扶贫项目;对经营管理效果差、效益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经查实,在全区通报并责令整改;对管理失职,导致公共设施受到严重损害,或独占财产、私分钱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由海口市龙华区乡村振兴、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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