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扶贫工作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发
〔2019〕7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口市龙华区扶贫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扶贫办)是主管全区扶贫工作的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海口市龙华区老区建设促进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扶贫办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扶贫、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市委决策和区委工作部署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扶贫、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有关扶贫工作的发展规划, 研究提出本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扶贫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协调推进全区脱贫攻坚工作,牵头建立稳定的脱贫长效机制。
(三)负责推动有关扶贫的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四)协调拟定区扶贫资金和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分配方案,监督检查扶贫资金、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使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扶贫资金和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审计工作;指导扶贫、革命老区建设项目的实施;协调贫困地区防灾减灾后重建扶贫项目的相关工作。
(五)协调推动全区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实用技术培训计划和制定扶贫干部培训计划。
(六)拟订各阶段农村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的扶持标准;加强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七)拟订全区扶贫开发工作检查考核方案,组织实施扶贫开发部署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工作;拟订全区结对帮扶工作的检查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全区开展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等专项扶贫工作。
(九)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活动,组织协调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结对帮扶工作。
(十)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区扶贫龙头企业的申报、监测评估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和《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龙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9〕7 号),区扶贫办不设内设职能机构。
第五条 区扶贫办行政编制 6 名。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
第六条 区扶贫办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共海口市龙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海口市龙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3 月 27 日起施行。
中共海口市龙华区委办公室
2019 年 3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