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定(复核)
事项编码
460106104-FW-0014
事项分类
行政服务
事项名称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七条
办理主体
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政府
受理条件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人应出具:1、申请书;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的收入证明;4、人户分离须提供人户分离证明;5、低保中心认为应当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20日(自收到村民委员会评议意见之日起至镇人民政府作出初审意见)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龙华区龙泉镇政府民政办
办理地点
龙华区龙泉镇龙泉墟龙泉镇政府
联系电话
139****9031
权力运行流程图
略
服务表格
《五保供养申请审批表》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66567787
在线办理链接
主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龙华区信息中心 网站联系电话:0898-66569776 琼ICP备09001072号-4 琼公网安备:4601060200043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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