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242879-7/2023-00188 分类: 行政处罚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布机构: 龙华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4月25日
名  称: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农药1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农药1号)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龙农(农药)罚[2019] 1

当事人基本情况:王世乾,男,海口龙华新坡世乾农药店负责人

当事人王世乾经营假农药一案,本机关依法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03月07日下午,我单位农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在检查王世乾经营的海口龙华新坡世乾农药店时发现:1、该店货架上摆放山东奥得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扫千军”牌硫双威可湿粉剂(生产日期(批号):2018年11月16日,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785,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36,产品标准证号:Q/370783SAH044-2014,规格100克/包 )19包,该农药产品粘贴农药批发企业专营标识的生产日期与该农药产品的生产日期不一致。2、通过海南农药监管溯源小程序专营码扫描查询发现该农药产品在海南省农药经营品种及生产经销信息备案情况与产品实际包装上的标签内容不一致,发现农药批发企业专营标识的产品规格与进货单上产品规格不一致,其中专营标识上的产品规格:100克/包,共50包/箱,进货单上产品规格:100克/包,共40包/箱。3、对海口龙华新坡世乾农药店进行抽样共抽样3个,送往海南省植物保护总站(海南省农药检定所)检验同时,执法人员在现场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对该农药产品进行了抽样取证和证据登记保存,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海南省植物保护总站(海南省农药检定所)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检验结果,检验报告显示75%硫双威可湿性粉剂质量不合格,含有隐形成分“灭多威”。2019年3月20日,本机关收到检验报告,2019年3月21日,本机关根据检验结果依法对王世乾立案调查。2019年3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海口龙华新坡世乾农药店送达海南省植物保护总站(海南省农药检定所)《检验报告》和海口市龙华区农林局《检验结果确认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自收到《检验结果确认通知书》7日之内向海口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经查明,当事人2019年02月27日至2017年03月7日,经营75%硫双威可湿性粉剂(生产厂家:山东奥得利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南环路中段,生产日期(批号):2018年11月16日,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785,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0036,产品标准证号:Q/370783SAH044-2014,规格100克/包 )质量不合格,含有隐形成份“灭多威”,应定性为假农药。该批农药进货量是160包,抽检用了3包,库存19包,进货价是18元/包,售出138包,售价25元/包,货值4000元,获违法所得3450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海南经济特区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2019年03月0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75%硫双威可湿性粉剂的事实及明确涉案产品数量、货值。

证据三:海南润德利农资开发有限公司提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进货数量、进货价格;

证据四:2019年03月07日抽样取证凭证1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以及2019年03月19日海南省植物保护总站(海南省农药检定所)样品委托单复印件 1份、海南省植物保护总站(海南省农药检定所)检验报告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75%硫双威可湿性粉剂质量不合格,含有隐形成份“灭多威”;

证据五:2019年03月22日,执法人员送达的海口市龙华区农林局《检验结果确认通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并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的认可;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取证相片(打印件)3张,综合佐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

2019年04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王世乾送达了《海口市龙华区农林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龙(农药)告[2019] 01),当事人王世乾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向本机关提出申述申辩,被视为放弃申辩权利,以上事实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王世乾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综上所述,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5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并参照《海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163条规定,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或初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农业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千元罚款。

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5%硫双威可湿性粉剂(生产厂家:山东奥得利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批号):2018年11月16日,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785,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036,产品标准证号:Q/370783SAH044-2014,规格100克/包)库存的19包,抽检留样1包;

2、没收违法所得3450元;

3、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8450元。

当事人必须要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友谊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或海口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局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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