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242879-7/2023-00010 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布机构: 龙华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5日
名  称: 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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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委托单位海口市龙华区农业农村局 (以下简称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龙泉、龙桥、遵谭、城西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力量,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垃圾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单位现将防治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农林废弃物的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实施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农林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农林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农林废弃物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并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文书。必要时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有权依照相关法定程序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垃圾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单位的行政辖区范围内

、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及时提供受委托单位履行职能所必须的公文、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和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等相关资料

3.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赔偿 

4.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并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3.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在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时,自行承担产生的法律后果。

4.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相关必备条件。

5.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执法程序

(一)委托单位参照《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开展委托执法活动,必须具有2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实施。

(二)委托单位立案查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农林废弃物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统一使用委托单位制定的执法文书和执法用章。统一使用正规的财政罚没款收据,按正常程序进入财政帐户。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在告知前应提交委托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适当。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均由委托单位签发。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农林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超越委托权限的依照相关规定,经受委托单位负责人审批后连同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委托单位立案查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农林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委托期限

2019年1220日至2020年3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单位无法继续委托受委托单位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其它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单位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委托文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司法局备案一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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