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242879-7/2023-00196 分类: 行政处罚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布机构: 龙华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29日
名  称: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防疫[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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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防疫[2020]3号)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龙农动监(防疫)[ 2020]3

 

姓名:陈其斌   性别:男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生猪)一案,经本机构依法调查,现查明:2020525日上午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会同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海口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在龙泉镇畜牧站工作人员的配合下,来到了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龙泉镇同类村的一处种植着花梨树的园内(北纬19°50’42”东经110°20’53”)经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现场检查发现,该花梨园内摆放着一张桌子,桌上有一台验钞机,一个计算器,没有发现生猪销售记录。桌子左上方有一栋猪舍,里面共设有10个猪栏,其中5个栏内存有黑毛陆川生猪,共计45头。其中有一头猪的耳标号是03287461  1520203,经查归属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其余生猪没有佩戴耳标,货主当场未能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现场检查没有发现生猪销售记录。本机构对当事人陈其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于2020525日在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同证明违法事实的现场情形;第二组当事人在《询问笔录》的供述:45头生猪是从澄迈老城区225国道路边买花了500块钱租了一辆货车来运输,当时没有留承运人的任何信息。这批生猪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生猪车辆备案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构认为:当事人陈其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生猪)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琼非瘟防指办[2020]5号《关于贯彻中南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运输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的通知》文件的精神,当前正是全国严加防控非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关键期,当事人的这种经营来源不明的“三无”生猪的违法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给我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工作和生猪养殖户的增养补栏的复养工作增加了难度和不可预知的风险,经集体讨论决定作顶格处罚。本机构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69300元整(货值138600元的5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行友谊支行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或海口市龙华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

2020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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