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460106102- FW-0026 |
事项分类 |
其他行政服务 |
事项名称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定(复核)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七条 |
办理主体 |
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人民政府 |
受理条件 |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人应出具:1、申请书;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的收入证明;4、人户分离须提供人户分离证明;5、低保中心认为应当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20日 |
承诺期限 |
20日 |
办理部门 |
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人民政府 |
办理地点 |
海口市龙华区新坡镇便民服务中心 |
联系电话 |
65540996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服务表格 |
《五保供养申请审批表》 |
常见问题解答 |
略 |
监督电话 | 12345 |
在线办理链接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