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失业登记人应出具
1、《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首次登记的除外)
3、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片2张及以下材料
4、学校毕业、肄业的,凭毕业证或肄业证明
5、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书
6、个体(私营)经营业主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7、灵活就业人员凭街道出具的终止灵活就业证明
8、零就业家庭成员,凭《零就业家庭证》
9、复员退役军人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0、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或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
1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就业登记人应出具
1、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代码、法人证明等
2、职工录用花名册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花名册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3、《就业失业登记证》(首次登记的除外)
4、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书
5、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两寸彩色照片2张
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劳动者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有效身份证;灵活就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街道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社保站办理登记手续;如户籍与本人居住地(经营地)不一致的,可到本人居住地(经营地)的社区社保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