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抚养金核发(初审)
事项编码
460106103- SP-0024
事项分类
非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名称
行使依据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第四条;
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琼民发[2011]4号)第四条
办理主体
海口市龙华区遵谭镇人民政府
受理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办理地点
遵谭墟
联系电话
65483833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孤儿抚养申请审批表》
常见问题解答
略
监督电话
66567787
在线办理链接
主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海口市龙华区信息中心 网站联系电话:0898-66569776 琼ICP备09001072号-4 琼公网安备:4601060200043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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